- 主文
- 事實
- 理由
-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
- (一)按大麻(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二)查被告FEDORENCODMITRI對於本案是否為認罪陳述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
-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 (三)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原規定「犯罪之
- (四)爰審酌被告為外國人士,來我國工作卻不思遵循法律,於
- (五)被告為摩爾多瓦籍,屬外國人士,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
- 三、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4、7、9所示之物,依鑑定
- (二)按行政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毒
- (三)大麻種子固非屬第二級毒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33所示之物
- (五)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日常所使用,或者無從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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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EDORENCO DMITRI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1641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89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EDORENCO DMITRI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FEDORENCO DMITRI(中文名狄瑪)於民國107 年12月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ohn」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大麻種子及大麻花後,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為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利用網際網路習得有關種植及製造大麻之知識,接續自108 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3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居所內,將大麻種子播種在漏紙巾內讓大麻種子發芽,再將發芽的大麻種子移植至紙杯中,待大麻長至一定高度後再移植至土壤種植,大麻活株及花苞成長後,復採集大麻枝葉及大麻花,將大麻葉等物放在上開LED 燈管上以燈管溫度烘乾之方式使其乾燥,而製造大麻,並將乾燥之大麻葉加入可可油後,製造為大麻膏成分,供己所用。
嗣於108 年7 月31日晚上7 時許為警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
(一)按大麻(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栽種及持有。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
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
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
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判決意旨)。
(二)查被告FEDORENCO DMITRI對於本案是否為認罪陳述前後供述反覆,然其對於有在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種植大麻之情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64 頁),且依被告於審理所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上雖然有寫說我將大麻葉子放在LED 燈上,但事實上我是讓大麻葉自己乾,LED 燈的功用只是要讓大麻長大而已,我也沒有提煉高濃度大麻,但是我確實有種植大麻,我採集大麻的葉子後,將大麻葉子放到玻璃瓶中,將這個瓶子放在陰暗處讓它自然乾燥,接著我會把大麻葉以類似香料的方式加入椰子油裡做成膏狀物,然用這個膏狀物來減緩我背傷引起的疼痛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61 頁至第167 頁),可知被告確實有將其所種植之大麻葉,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之後,再利用人為或天然力方法,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
換言之,依被告所述應可知,被告確有自行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應認被告於本案中業已坦認犯行。
此外,就被告製造大麻之犯行部分,另有如附表一、二之扣案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意圖供製造大麻而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按所謂自白,乃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為坦認陳述而言,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至於行為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並不以被告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倘對於罪名、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責任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99 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審理時雖對本案認罪與否態度反覆,然被告對於其確實曾將大麻葉加以乾燥以利己施用等情允以坦認,已如上述,是被告確於審理時已就構成要件事實為坦認之陳述,應可認被告已於審理時自白其犯行,另被告於偵查中亦曾對於己身製造大麻為坦認之陳述(見108 年度偵字第21641 號卷第11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是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原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依該條文修正對照表說明欄稱「現行刑法第59條在實務上多從寬適用。
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是並不宜任意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查被告於本案雖稱其係因背痛等因素方才自行種植大麻供己施用云云,然身體若有所病痛自應向專業醫師求診,進而接受正規之治療,而非自行製造毒品以供施用。
是綜觀上述情狀,殊難認被告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
另被告既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亦難認與刑法第59條規定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之要件相符,故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為外國人士,來我國工作卻不思遵循法律,於我國境內為製造大麻之犯行,雖無證據證明所製造之毒品已流入市面,而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但所為仍要無可取,並斟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種植大麻之數量及於我國境內無其他前科紀錄暨被告於警詢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證人李孟慈、陳卉羚所述之被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為摩爾多瓦籍,屬外國人士,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衡酌被告所犯之罪刑責甚重、違反我國法秩序情節重大,縱刑罰執行完畢亦不宜使其繼續滯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3 、4 、7 、9 所示之物,依鑑定報告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外附表一編號2 、5 、6 、8 之物及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行政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規定(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附表二編號24所載),列屬第二級毒品之大麻,並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質言之,整株大麻(即大麻全草)中,應只有成熟莖、根以外部分,係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34所示之大麻植株共8 株,雖非屬第二級毒品,然性質均為係犯罪所生之物,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三)大麻種子固非屬第二級毒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大麻種子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大麻種子34顆,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經鑑定機關取樣進行種子發芽鑑驗而用罄者,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33所示之物,均為供種植大麻所用之物,此有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及被告警詢時之供述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押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日常所使用,或者無從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不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有將乾燥後之大麻製造為大麻油或提煉取得禁藥大麻二酚(簡稱為CBD )成分進而供己施用云云。
然就被告製造大麻油部分,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扣案物中,並無「大麻油」此品項扣案物可供佐證,尚難認定被告確有何製造大麻油之犯行;
另被告製造含CBD 成分之菸油部分,雖有CBD 菸油一瓶扣案可參,然依被告所述,該瓶菸油乃是其透過網路購物買入,並非自己製造所得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65 頁至第166 頁),而觀諸公訴意旨,對於被告製造CBD 菸油之方式、工具等犯罪事實未有任何說明,對於被告是利用何種工具提煉大麻二酚,也未有相關客觀事證可佐其說。
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自無由僅因扣得CBD 菸油一瓶便認定被告有上開犯行。
依起訴書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被告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號│對應扣押│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 │備註 │沒收依據 │
│ │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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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02 │大麻1 包(毛重1.74│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公斤,淨重5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調│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2 │A03 │大麻研磨器1 個 │108 年9 月4 日│殘留大麻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分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3 │A07 │大麻葉片1 包(毛重│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45公克,淨重3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調│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4 │A11 │大麻1 包(毛重4.61│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公克,淨重4 公克)│法務部調查局調│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5 │A15 │電子秤1個 │108 年9 月4 日│殘留大麻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分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6 │A30 │含大麻殘渣容器1個 │108 年9 月4 日│殘留大麻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分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7 │A34 │大麻浸膏3 包(淨重│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調│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8 │A36 │漏斗及滴管1包 │108 年9 月4 日│殘留大麻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分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9 │A66 │乾燥大麻1 包(毛重│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80公克,淨重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調│ │18條第1 項前段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附表二
┌──┬─────┬─────────┬───────┬─────┬─────────┐
│編號│對應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或供述│備註 │沒收依據 │
│ │品目錄表編│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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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12 │肥料2包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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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13 │肥料3盒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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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14 │插花海綿2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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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16 │類比秤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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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17 │培養土1包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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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19 │除蟲藥5罐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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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20 │電子鍋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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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23 │自動灑水器2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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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24 │過濾器1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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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25 │鏟子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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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28 │打氣幫浦風管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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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29 │植物培養袋1包 │被告供述為用此│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種植大麻植株(│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108 年度偵字第│各項材料、│ │
│ │ │ │21641 號卷,第│工具及設備│ │
│ │ │ │26頁至第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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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33 │打氣幫浦1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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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37 │針筒3支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
│15 │A38 │溫度、酸鹼多功能計│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2 支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
│16 │A47 │高錳酸鉀1瓶 │被告供述為用此│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與營養劑混合,│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灑入大麻植株施│各項材料、│ │
│ │ │ │肥及殺菌(108 │工具及設備│ │
│ │ │ │年度偵字第2164│ │ │
│ │ │ │1 號卷第27頁)│ │ │
├──┼─────┼─────────┼───────┼─────┼─────────┤
│17 │A48 │烙鐵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
│18 │A49 │玻璃盤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
│19 │A52 │吸食器1 個 │108 年9 月4 日│含大麻菸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 │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 │ │
│ │ │ │10130 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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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53 │電子菸吸食器濾嘴1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包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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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A55-1至 │大麻植株4株 │108 年9 月4 日│雖含大麻成│刑法第38條第2項 │
│ │A55-4 │ │法務部調查局調│分,但仍製│ │
│ │ │ │科壹字第108232│造大麻之原│ │
│ │ │ │10130 號鑑定書│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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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A56 │排煙通風設備1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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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57 │排煙通風設備1 組(│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含過濾器)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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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A58 │衣櫥型溫室2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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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A59 │日照用燈具12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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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A60 │風扇3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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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61 │溫度計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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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A62 │電子定時器2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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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A63 │電暖器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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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64 │液體肥料1罐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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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67 │給水器1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 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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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B02 │溫度計1組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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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C01-4 至 │含培養土盆栽7個 │108 年9 月4 日│栽種及製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C01-7 │ │法務部調查局調│大麻所需之│19條第1項 │
│ │ │ │科壹字第108232│各項材料、│ │
│ │ │ │10130 號鑑定書│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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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C01-8 至 │大麻植株7株 │108 年9 月4 日│製造大麻所│刑法第38條第2項 │
│ │C01-14(即│ │法務部調查局調│用之原料 │ │
│ │A54-1 至 │ │科壹字第108232│ │ │
│ │A54-7 ) │ │10130 號鑑定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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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D01 │大麻種子34顆(原扣│107 年5 月2 日│製造大麻所│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案54顆,送驗隨機抽│法務部調查局調│用之原料 │ │
│ │ │樣20顆,剩餘扣案34│科壹字第107232│ │ │
│ │ │顆) │04220 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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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對應扣押│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鑑定報告或筆錄 │
│ │物品目錄│ │ │ │
│ │表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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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01 │黑色小米手機1 支(SIM 卡: │為日常之所用,│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
│ │ │0000000000)(IMEI1:0000000│與本案無關 │②108 年度訴字第925 卷二第71頁│
│ │ │00000000 )(IMEI2 :0000000│ │ 至第72頁 │
│ │ │00000000 ) │ │ │
├──┼────┼──────────────┼───────┼───────────────┤
│2 │A04 │愷他命1 包(毛重1.40公克,淨│經鑑定結果為第│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重0.75公克) │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與本案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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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05-1 │膠囊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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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05-2 │膠囊1包 │經鑑定結果為第│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然非本案起訴│ │
│ │ │ │範圍,與本案無│ │
│ │ │ │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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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05-3 │膠囊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6 │A08 │植物成熟莖1包 │經鑑定結果非屬│109 年2 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 │
│ │ │ │,與本案無關 │ │
├──┼────┼──────────────┼───────┼───────────────┤
│7 │A09 │黑色SAMSUNG 手機1 支(IMEI:│為日常之所用,│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
│ │ │000000000000000000 ) │與本案無關 │②108 年度訴字第925 卷二第71頁│
│ │ │ │ │ 至第72頁 │
├──┼────┼──────────────┼───────┼───────────────┤
│8 │A10 │白色HTC手機1支(含電源線) │為女朋友日常之│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
│ │ │ │所用,與本案無│②108 年度訴字第925 卷二第72頁│
│ │ │ │關 │ 至第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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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18 │吸食器3組 │經鑑定結果未含│①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
│ │ │ │毒品成分,與本│ 科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案無關 │②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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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21 │不明膏狀物2罐 │經鑑定結果含第│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二級毒品DMT 成│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 │分,然非本案起│ │
│ │ │ │訴範圍,與本案│ │
│ │ │ │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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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22 │夾鍊袋1包 │為日常之所用,│ │
│ │ │ │與本案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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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26 │不明種子 │經鑑定結果無法│109 年2 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進行發芽能力,│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 │
│ │ │ │與本案無關 │ │
├──┼────┼──────────────┼───────┼───────────────┤
│13 │A27 │刮勺1個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14 │A31 │玻璃滴管1個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15 │A32 │不明殘渣電子菸零件1個 │經鑑定結果含第│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二級毒品DMT 成│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 │分,然非本案起│ │
│ │ │ │訴範圍,與本案│ │
│ │ │ │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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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35 │記事本1本 │為日常之所用,│108 年度訴字第925 號卷二第73頁│
│ │ │ │與本案無關 │至第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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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39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18 │A40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19 │A41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0 │A42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1 │A43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2 │A44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3 │A45 │不明粉末1包 │經鑑定結果未含│108 年9 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4 │A46 │干油2瓶 │經鑑定結果未含│109 年2 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毒品成分,與本│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 │
│ │ │ │案無關 │ │
├──┼────┼──────────────┼───────┼───────────────┤
│25 │A50 │含CBD煙油1瓶 │經鑑定結果含禁│108 年9 月4 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 │ │ │藥大麻二酚成分│壹字第10823210130 號鑑定書 │
│ │ │ │,然非本案起訴│ │
│ │ │ │範圍,與本案無│ │
│ │ │ │關 │ │
├──┼────┼──────────────┼───────┼───────────────┤
│26 │A51 │記憶卡及隨身碟3個 │為日常之所用,│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4頁 │
│ │ │ │與本案無關 │ │
├──┼────┼──────────────┼───────┼───────────────┤
│27 │A65 │MSI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為日常之所用,│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4頁 │
│ │ │ │與本案無關 │ │
├──┼────┼──────────────┼───────┼───────────────┤
│28 │D02 │郵件信封 │為日常之所用,│ │
│ │ │ │與本案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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