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劉定玹(原名劉燦暉)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14 號、第226 號、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