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臣偉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89、11405 、1312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臣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林建中」署名共陸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引用之附表㈠、㈡均依序改為引用本判決後所附之附表一、二,並補充附表三;
犯罪事實欄一、第9 列時間更正為「於103 年10月7 日至10月9 日間之某日」,第11至12列之領取物品補充為「裝有附表一所示各該人所有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等資料及買雪香、邱宋宥、周震雄等人所寄送之包裹」,第13列偽簽之署押補充為「偽簽『林建中』之署名共6 枚(如附表三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臣偉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本院訴緝卷二第140 、174 頁)」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昭成、李宗杰就上開犯行,均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先後於宅急便配送聯上偽造「林建中」之署名(如附表三所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另被告雖先後偽造私文書又持以行使之行為,然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且時間及空間上具密接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
另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 至6 所示宅急便配送聯偽簽「林建中」之署名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提起公訴犯罪事實之偽造署押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二編號2 、4 、6 至9 、11、15所示各該被害人多次實施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交付線上遊戲點數密碼,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二編號2 、4 、6 至9 、11、15所示所示各被害人,亦有因受詐騙購買點數部分,關於購買點數詐騙事實及金額均未記載;
就附表二編號1 、11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僅於起訴書記載與如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帳戶相關之部分,惟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前亦敘及,是就上開各該被害人其餘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遭詐欺之款項(含交付遊戲點數及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均詳如附表二),均堪認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實施之詐欺犯行所致,依前揭說明,與各該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如附表二所示各次3 人以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雖認上開各罪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惟本院就此部分法律見解有所不同,爰就此說明。
㈥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依同案被告陳昭成之指揮領取裝有人頭金融機構帳戶之包裹,並偽簽「林建中」之署名,復將該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被害人之工具,造成數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實有不該;
兼衡以被告所參與之詐欺犯行造成各該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程度,並比較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昭成、李宗杰就本案起訴事實之參與程度,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併審酌犯罪所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其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該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述因本案獲得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報酬等語(偵11405 號卷第17頁、本院訴緝卷二第141 頁),而觀諸全卷,並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更多之金額,爰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犯罪所得為500元,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所偽造之宅急便配送聯共6 張,因被告已行使交付與宅急便職員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惟被告於其上偽造之「林建中」署名共6 枚(如附表三所示),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檢察官亦未就此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 金融機構名稱 │ 帳 號 │ 備 註 │
│ │ │ │ │ │
├──┼───┼──────────┼───────────────┼─────────┤
│1 │戴佳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德│00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0412-│
│ │ │分行 │ │4932 號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2 │ │元大商業銀行桃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 │一第43頁) │
├──┤ ├──────────┼───────────────┤ │
│3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林內郵局 │ │ │
├──┼───┼──────────┼───────────────┼─────────┤
│4 │陳立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1159-│
│ │ │公司台中分行 │ │7285 號 │
│ │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 │ │ │ │一第43頁) │
├──┼───┼──────────┼───────────────┼─────────┤
│5 │黃倖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0149-│
│ │ │分行 │ │1396 號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6 │ │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 │一第43頁) │
├──┤ ├──────────┼───────────────┤ │
│7 │ │彰化銀行鹿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8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000-00000000000號 │ │
│ │ │分行 │ │ │
├──┤ ├──────────┼───────────────┤ │
│9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地點匯款│ 證 據 │ 宣 告 刑 │
│ │(告訴人) │ │金額及匯入帳號(新│ │ │
│ │ │ │臺幣) │ │ │
├──┼─────┼────────────────┼─────────┼───────────────┼────────────┤
│1 │ 林梅鳳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日 │①林梅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晚間6 時16分許│ 晚間6 時59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75至78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致電林梅鳳,佯稱其前於「123 購物│ 彰化秀傳醫院內之│②林梅鳳台新銀行、臺灣銀行ATM │月。 │
│附表│ │網」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 台灣銀行ATM 匯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 │
│二編│ │失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期扣款599 │ 29, 989 元至附表│ 13124 號卷二第79頁)。 │ │
│號1 │ │元並連續12個月云云,後隨即另由詐│ 一編號3 之帳戶。│ │ │
│) │ │欺集團成員假冒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電林梅鳳,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 晚間7 時27分許於│ │ │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梅鳳陷於│ 彰化市中正路1 段│ │ │
│ │ │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之台新銀行ATM 以│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現金匯款30,000元│ │ │
│ │ │ │ 至000-0000000000│ │ │
│ │ │ │ 0914號帳戶。 │ │ │
├──┼─────┼────────────────┼─────────┼───────────────┼────────────┤
│2 │ 邱郁欣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購物客服│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邱郁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9 時7 │ 間某時許於苗栗縣│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分許致電邱郁欣,佯稱邱郁欣前於│ 苗栗市豪榮7-11便│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 至10頁)。│月。 │
│附表│ │ 購物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業│ 利超商內之中國信│②邱郁欣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二編│ │ 疏失誤設為12期分期付款云云,後│ 託ATM 匯款29,985│ (同上卷第19頁)。 │ │
│號2 │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庫銀│ 至附表一編號6 之│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103 │ │
│、13│ │ 行客服人員致電邱郁欣,佯稱其需│ 帳戶。 │ 年11月14日合金彰營字第103000│ │
│) │ │ 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②於103 年10月10日│ 3712號函暨附件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致使邱郁欣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間某時許於苗栗縣│ 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至27頁│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苗栗市豪榮7-11便│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利超商內之中國信│ │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邱郁欣│ 託ATM 匯款19,942│ │ │
│ │ │ ,於邱郁欣完成前開匯款後,再要│ 至附表一編號6 之│ │ │
│ │ │ 求邱郁欣提領7,000 元購買遊戲點│ 帳戶。 │ │ │
│ │ │ 數,致邱郁欣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購買7,000 元之遊戲│ │ │ │
│ │ │ 點數,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3 │ 林曼君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林曼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40分許│ 晚間7 時14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95至97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致電林曼君,佯稱林曼君前於「123 │ 桃園市楊梅區萬大│②林曼君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月。 │
│附表│ │團購網」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 路116 巷46號之瑞│ 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4 號│ │
│二編│ │業疏失誤設為12筆交易,如未取消將│ 塘郵局匯款5,249 │ 卷二第98頁)。 │ │
│號3 │ │收到網購公司之存證信函云云,後隨│ 元至附表一編號3 │ │ │
│) │ │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華郵政客│ 之帳戶。 │ │ │
│ │ │服人員致電林曼君,佯稱其需依指示│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 晚間7 時16分許於│ │ │
│ │ │曼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桃園市楊梅區萬大│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路116 巷46號之瑞│ │ │
│ │ │帳戶中。 │ 塘郵局匯款4,003 │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3 │ │ │
│ │ │ │ 之帳戶。 │ │ │
├──┼─────┼────────────────┼─────────┼───────────────┼────────────┤
│4 │ 楊佩茹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楊佩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午4 時許致電楊佩茹,佯稱為「瘋│ 晚間6 時27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0 至102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狂賣家」之客服人員,因公司營業│ 嘉義縣朴子市光復│ 。 │月。 │
│附表│ │ 上之業務疏失,須辦理停止轉帳,│ 路郵局匯款29,985│②楊佩茹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 │
│二編│ │ 因部分未轉出,須至全家便利超商│ 元至附表一編號1 │ 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4 號│ │
│號4 │ │ 購買GASH點數云云,致使楊佩茹陷│ 之帳戶。 │ 卷二第103 頁)。 │ │
│) │ │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購│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 買29,000元之GASH點數,並告知遊│ 晚間6 時29分許於│ │ │
│ │ │ 戲點數密碼。 │ 嘉義縣朴子市光復│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另向楊佩茹佯稱:其│ 路郵局匯款2,050 │ │ │ │
│ │ │ 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 元至附表一編號1 │ │ │
│ │ │ 云,致楊佩茹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之帳戶。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5 │ 李庭豪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工作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李庭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許致電│ 下午5 時54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5 至106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李庭豪,佯稱李庭豪前於露天拍賣網│ 新竹縣竹北市之合│ 。 │月。 │
│附表│ │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 作金庫ATM 匯款15│②李庭豪之合作金庫銀行ATM 自動│ │
│二編│ │大量下標,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 ,412元至附表一編│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 │
│號5 │ │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李庭豪陷於錯誤│ 號2 之帳戶。 │ 4 號卷二第107 頁)。 │ │
│) │ │,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下午5 時56分許於│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之合│ │ │
│ │ │ │ 作金庫ATM 匯款2,│ │ │
│ │ │ │ 585 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2 之帳戶。 │ │ │
├──┼─────┼────────────────┼─────────┼───────────────┼────────────┤
│6 │ 林伯宴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燦坤3C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林伯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4 時39分│ 下午5 時35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9 至111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許致電林伯宴,佯稱林伯宴前於燦│ 雲林縣斗六市文化│ 。 │月。 │
│附表│ │ 坤3C購物時,因作業人員刷錯條碼│ 路27號之台灣銀行│②林伯宴之臺灣銀行ATM 交易明細│ │
│二編│ │ 導致有其他12筆交易未完成,並佯│ AT M匯款29,989元│ 表(見偵字13124 號卷二第112 │ │
│號6 │ │ 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 至附表一編號2 之│ 頁)。 │ │
│) │ │ 作云云,致使林伯宴陷於錯誤,遂│ 帳戶。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林│ │ │ │
│ │ │ 伯宴,於林伯宴完成前開匯款後,│ │ │ │
│ │ │ 再要求林伯宴購買遊戲點數,致林│ │ │ │
│ │ │ 伯宴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購買39,000元之遊戲點數,並│ │ │ │
│ │ │ 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7 │ 曾亮勛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客服│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曾亮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21│ 下午5 時21分後某│ 13124 號卷二第114 至117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分許致電曾亮勛,佯稱曾亮勛前於│ 時許於台北市中正│ 。 │月。 │
│附表│ │ 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區螢橋郵局匯款22│②曾亮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 │
│二編│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月│ ,116元至附表一編│ 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13│ │
│號7 │ │ 扣款250 元並連續12個月云云,後│ 號2 之帳戶。 │ 124 號卷二第119 至120 頁)。│ │
│) │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作金│ │③曾亮勛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見│ │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曾亮勛,佯稱│ │ 偵字13124 號卷二第121 頁)。│ │
│ │ │ 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云云,致使曾亮勛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 │ │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曾│ │ │ │
│ │ │ 亮勛,於曾亮勛完成前開匯款後,│ │ │ │
│ │ │ 再要求曾亮勛購買遊戲點數,致曾│ │ │ │
│ │ │ 亮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購買19,000元之遊戲點數,並│ │ │ │
│ │ │ 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8 │ 高瑜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高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彰│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間6 時5 分許致電高瑜,佯稱高瑜│ 晚間6 時30分許於│ 化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前於網路購物購買電動牙刷時,因│ 嘉義市東區體育路│ 1 號卷第10至12頁)。 │月。 │
│附表│ │ 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誤將交易設定為│ 之萊爾富超商內AT│②高瑜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及交易│ │
│二編│ │ 購買12筆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 M 匯款29,912元至│ 明細(見同上卷第20至24頁)。│ │
│號8 │ │ 團成員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附表一編號9 之帳│③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03 年11月11│ │
│) │ │ 致電高瑜,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 戶。 │ 日鹿港營密字第10350008911 號│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高瑜陷│ │ 函暨附件帳戶往來明細(見同上│ │
│ │ │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卷第25至26頁)。 │ │
│ │ │ 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晚間19時30分│ │ │ │
│ │ │ 許撥打電話予高瑜,於高瑜完成前│ │ │ │
│ │ │ 開匯款後,再要求高瑜購買遊戲點│ │ │ │
│ │ │ 數,致高瑜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購買56,000元之遊戲點│ │ │ │
│ │ │ 數,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9 │ 楊昱彥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中華郵政服務│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楊昱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11日晚間8 時46│ 晚間8 時46分後某│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記│ 分許致電楊昱彥,佯稱楊昱彥前於│ 時許於台中市豐原│ 1530號卷第10至12頁反面、13至│月。 │
│附表│載為楊昱「│ 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區中山路之萬泰銀│ 14、33至37、38至41頁)。 │ │
│二編│展」,應予│ 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云云,後│ 行內之ATM 匯款30│②楊昱彥匯款及購買點數之監視器│ │
│號9 │更正)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華郵│ ,000元至附表一編│ 畫面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至│ │
│) │ │ 政客服人員致電楊昱彥,佯稱其需│ 號4 之帳戶。 │ 32頁)。 │ │
│ │ │ 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③楊昱彥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 │ │ ,致使楊昱彥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及發票(見同上卷第46至47頁)│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 │ 。 │ │
│ │ │ 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復於楊昱彥完成前開匯款│ │ │ │
│ │ │ 後,再要求楊昱彥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致楊昱彥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購買43,000元之遊戲點數│ │ │ │
│ │ │ ,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10 │ 陳俞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1日晚間│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陳俞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9 時許致電陳俞君,假冒為元大銀行│ 間9 時9 分許於新│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客服人員,並佯稱陳俞君於網路購物│ 竹市東大路三段68│ 1530號卷第77頁正、反面)。 │月。 │
│附表│ │遭扣款,須依指示至ATM 取消扣款云│ 4 號之7-11便利商│②陳俞君之中國信託ATM 自動櫃員│ │
│二編│ │云,致使陳俞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內ATM匯款29,225 │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80頁│ │
│號10│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 元至附表一編號4 │ )。 │ │
│) │ │額至右列帳戶中。 │ 之帳戶。 │ │ │
├──┼─────┼────────────────┼─────────┼───────────────┼────────────┤
│11 │ 陳春梅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1日下│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陳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午5 時45分許致電陳春梅,佯稱陳│ 晚間6 時32分於桃│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春梅前於「123 購物網」網站購物│ 園市中壢區中正路│ 1530號卷第82至83頁反面)。 │月。 │
│附表│ │ 時,因作業人員刷錯條碼導致消費│ 之中壢大崙郵局AT│②陳春梅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二編│ │ 金額誤植為12次,其需依指示至AT│ M 匯款29,987元至│ (見同上卷第87頁正、反面、88│ │
│號11│ │ 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陳春│ 000-000000000000│ 頁反面至89頁)。 │ │
│) │ │ 梅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3號帳戶。 │③陳春梅之中華郵政、萬泰銀行AT│ │
│ │ │ 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②於103 年10月11日│ 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 │
│ │ │ 帳戶中。 │ 晚間7 時54分許至│ 上卷第88頁)。 │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陳春梅│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 │ │
│ │ │ ,於陳春梅完成前開匯款後,再向│ 東路13之1 號萬泰│ │ │
│ │ │ 要求陳春梅購買遊戲點數,致陳春│ 銀行ATM 匯款50,0│ │ │
│ │ │ 梅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00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指示購買45,000元遊戲點數,並告│ 4 之帳戶。 │ │ │
│ │ │ 知遊戲點數密碼。 │③於103 年10月11日│ │ │
│ │ │ │ 晚間8 時7 分許至│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 │ │
│ │ │ │ 東路13之1 號之萬│ │ │
│ │ │ │ 泰銀行ATM 匯款30│ │ │
│ │ │ │ ,00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4 之帳戶。 │ │ │
│ │ │ │ │ │ │
├──┼─────┼────────────────┼─────────┼───────────────┼────────────┤
│12 │ 梁健華 │詐欺集團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於103 │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梁健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年10月10日某時許致電梁健華,佯稱│ 時許於高雄市鹽埕│ 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梁健華前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誤│ 區某處之ATM匯29,│ 762 號卷第10頁正、反面)。 │月。 │
│附表│ │設為12筆訂單,如不取消將連續扣款│ 985 元至附表一編│②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3 年11│ │
│二編│ │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號7 之帳戶。 │ 月7 日彰鹿字第10300200號函暨│ │
│號12│ │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梁健華,佯稱│ │ 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 │
│) │ │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 │ 上卷第20至23頁)。 │ │
│ │ │云,致使梁健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 │ │ │
│ │ │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13 │ 劉昭儀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亞瑪勁客服人員│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劉昭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7 時許致電劉│ 晚間7 時24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昭儀,佯稱其前於亞馬勁網站購物時│ 台北市承德路3 段│ 11091 號卷第10至12頁)。 │月。 │
│附表│ │,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 53之7-11便利超商│②劉昭儀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 │
│二編│ │款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 內ATM 匯款29,985│ 庫銀行AT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號14│ │冒玉山銀行經理,佯稱其需依指示至│ 元至附表一編號5 │ 表(見同上卷第20頁)。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劉昭│ 之帳戶。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儀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②於103 年10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晚間7 時43分許於│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中。 │ 台北市承德路3 段│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10之合作金庫ATM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 │ │ 匯款25,046元至附│ │ │
│ │ │ │ 表一編號5 之帳戶│ │ │
│ │ │ │ 。 │ │ │
├──┼─────┼────────────────┼─────────┼───────────────┼────────────┤
│14 │ 范淳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范淳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6 時42分前某時許致電范淳一,佯稱│ 晚間6 時42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誤│范淳一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數│ 台北市南港區福德│ 11091 號卷第24頁正、反面)。│月。 │
│附表│載為范「純│量點錯需重新變更,需依指示至ATM │ 街郵局之ATM 匯款│②范淳一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 │
│二編│」一)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范淳一陷│ 19, 007 元至附表│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30頁│ │
│號15│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 一編號5 之帳戶。│ )。 │ │
│) │ │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15 │ 林君翰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林君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 間8 時13分許致電林君翰,佯稱林│ 晚間8 時49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君翰前於全家便利商店使用FamiPo│ 台灣某處之第一銀│ 11091 號卷第34至37頁)。 │月。 │
│附表│ │ rt購買車用吸塵器時,因購物過程│ 行ATM 匯款9,994 │②林君翰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 │
│二編│ │ 出問題須持續消費云云,後隨即另│ 元至附表一編號5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 │
│號16│ │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第一銀行客服│ 之帳戶。 │ 第49頁)。 │ │
│) │ │ 人員,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②於103 年10月10日│③林君翰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
│ │ │ 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君翰陷於│ 晚間9 時47分許於│ 交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50頁│ │
│ │ │ 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 台灣某處之第一銀│ )。 │ │
│ │ │ 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行ATM 匯款19,985│④林君翰之第一銀行ATM 自動櫃員│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6 │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52頁│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林君翰│ 之帳戶。 │ )。 │ │
│ │ │ ,於林君翰完成前開匯款後,再要│ │⑤林君翰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及交│ │
│ │ │ 求林君翰購買遊戲點數,致林君翰│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3至61頁)│ │
│ │ │ 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購買87,000元之遊戲點數,並告知│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遊戲點數密碼。 │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 │ │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103 │ │
│ │ │ │ │ 年11月14日合金彰營字第103000│ │
│ │ │ │ │ 03712 號函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 │
│ │ │ │ │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同上卷第│ │
│ │ │ │ │ 65至67頁)。 │ │
├──┼─────┼────────────────┼─────────┼───────────────┼────────────┤
│16 │ 林千岳 │詐欺集團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於103 │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林千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年10月10日晚間6 時9 分許致電林千│ 晚間9時1分前某時│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誤│岳,佯稱林千岳前於露天拍賣網站購│ 許於台北市中正區│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9 至11頁)。│月。 │
│附表│載姓名為林│物時,誤設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 公園路13號ATM 匯│②林千岳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
│二編│君翰) │解除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 款27,520元至附表│ (見同上卷第31頁)。 │ │
│號17│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千│ 一編號5 之帳戶。│③林千岳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自動│ │
│) │ │岳,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②於103 年10月10日│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 │
│ │ │機操作云云,致使林千岳陷於錯誤,│ 晚間9時1分許於台│ 33頁)。 │ │
│ │ │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 北市中正區公園路│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13號ATM 匯款100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8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之帳戶。 │ 及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9│ │
│ │ │ │ │ 至73頁)。 │ │
│ │ │ │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28│ │
│ │ │ │ │ 日(103)兆銀台中字第第210號│ │
│ │ │ │ │ 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
│ │ │ │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至67頁)│ │
│ │ │ │ │ 。 │ │
├──┼─────┼────────────────┼─────────┼───────────────┼────────────┤
│17 │ 王元靖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瘋狂賣客購物網│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王元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站人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8 時21│ 晚間9 時27分許於│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分許致電王元靖,佯稱王元靖前於瘋│ 台南市南區金華路│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1頁正、反面│月。 │
│附表│ │狂賣客網站簽收一筆簽單,該簽單有│ 之台新銀行內ATM │ )。 │ │
│二編│ │簽到王元靖台新銀行帳戶自動轉帳之│ 匯款19,985元至附│②王元靖之台新銀行ATM 自動櫃員│ │
│號18│ │簽單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 表一編號8 之帳戶│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49頁│ │
│) │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需依│ 。 │ )。 │ │
│ │ │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28│ │
│ │ │使王元靖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 │ 日(103)兆銀台中字第第210號│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 │ 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
│ │ │列帳戶中。 │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至67頁)│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文 件│欄 位│偽造之署押 │備 註│
├──┼──────────┼──────┼───────┼────────┤
│1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陳立芳 │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3 頁) │
├──┼──────────┼──────┼───────┼────────┤
│2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戴佳真(│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卷│
│ │ │ │ │一第43頁) │
├──┼──────────┼──────┼───────┼────────┤
│3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黃倖瑜 │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3 頁) │
├──┼──────────┼──────┼───────┼────────┤
│4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買雪香 │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5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邱宋宥 │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6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周震雄 │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3124號
104年度偵字第3689號
104年度偵字第11405號
被 告 陳昭成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被 告 蔡臣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宗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昭成、蔡臣偉與李宗杰自民國103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及收取人頭帳戶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並由陳昭成擔任車手頭,負責轉交詐騙集團發放作為連絡用之手機及作為提款用之金融卡予蔡臣偉、李宗杰,並指揮蔡臣偉、李宗杰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蔡臣偉、李宗杰則按日向陳昭成領取新臺幣(下同)500元至3,000元之報酬。
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3年10月6日或103年10月7日間某日,由陳昭成駕車搭載蔡臣偉、李宗杰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並由蔡臣偉下車向貨運業者領取裝有附表㈠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蔡臣偉復依陳昭成之指示,於該等包裹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內,偽簽「林建中」之署押,並將該配送聯交付予貨運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建中」及貨運業者遞送包裹之正確性。
蔡臣偉領取附表㈠所示之包裹後,即將包裹交予陳昭成,陳昭成再將該等包裹內之人頭帳戶轉交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行使財產犯罪之工具,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於附表㈡所示之時間,以附表㈡所示之方式,向附表㈡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騙,使附表㈡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附表㈠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等款項遂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 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 ㈠ │被告陳昭成警詢及偵查中│1.坦承曾參與詐騙集團擔│
│ │之供述 │ 任轉交贓款之車手。 │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2.矢口否認其為詐騙集團│
│ │號卷㈠第17頁至第22頁;│ 之車手頭,辯稱:伊沒│
│ │104 年度偵字第11405 號│ 有指揮蔡臣偉等人前往│
│ │卷第78頁至第80頁) │ 領取包裹云云。 │
├───┼───────────┼───────────┤
│ ㈡ │證人即被告蔡臣偉於警詢│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證述 │2.證稱: │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 ⑴被告陳昭成係詐騙集│
│ │號卷㈠第37頁至第42頁;│ 團的車手頭,負責指│
│ │104 年度偵字第11405 號│ 揮伊與被告謝宏毅、│
│ │卷第14頁至第17頁) │ 李宗杰前往提款機提│
│ │ │ 款,以及領取裝有人│
│ │ │ 頭帳戶的包裹等語。│
│ │ │ ⑵伊前往領取包裹時,│
│ │ │ 被告陳昭成、李宗杰│
│ │ │ 也有一起前往等語。│
├───┼───────────┼───────────┤
│ ㈢ │證人即被告謝宏毅(另為│證稱:被告陳昭成負責接│
│ │不起訴之處分)於警詢及│ 聽電話、發放提款│
│ │偵查中之證述 │ 卡,並指揮伊與被│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 告蔡臣偉、李宗杰│
│ │號卷㈠第97頁至第99頁背│ 前往提款機領款,│
│ │面;104 年度偵字第 │ 伊提款完畢之後就│
│ │11405 號卷第19頁至第21│ 必須將款項及提款│
│ │頁) │ 卡交給被告陳昭成│
│ │ │ 等語。 │
├───┼───────────┼───────────┤
│ ㈣ │證人即被告李宗杰於偵查│1.坦承曾加入詐騙集團擔│
│ │中之證述 │ 任車手。 │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2.矢口否認曾前往收取附│
│ │號卷㈣第10頁至第12頁)│ 表㈠所示之人頭帳戶,│
│ │ │ 辯稱:伊在103 年10月│
│ │ │ 初就因為擔任車手被嘉│
│ │ │ 義市刑大的警員逮捕了│
│ │ │ ,因此伊沒有前往領取│
│ │ │ 包裹云云。 │
│ │ │3.證稱:被告陳昭成會將│
│ │ │ 提款卡交給伊,要伊去│
│ │ │ 提款機領款,等伊把錢│
│ │ │ 領回來之後,會再交給│
│ │ │ 被告陳昭成等語。 │
├───┼───────────┼───────────┤
│ ㈤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證明:被告李宗杰於104 │
│ │件移送書 │ 年11月12日始因擔│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 任車手遭警方逮捕│
│ │號卷㈣第40頁) │ ,足見其辯稱於同│
│ │ │ 年10月間即已遭警│
│ │ │ 方逮捕,因此並未│
│ │ │ 前往領取裝有人頭│
│ │ │ 帳戶之包裹云云,│
│ │ │ 不足採信。 │
├───┼───────────┼───────────┤
│ ㈥ │被告蔡臣偉所偽簽之貨運│證明:被告蔡臣偉以「林│
│ │單 │ 建中」之名義,領│
│ │(見104年度偵字第13124│ 取裝有人頭帳戶之│
│ │號卷㈠第43頁至第44頁)│ 包裹之事實。 │
├───┼───────────┼───────────┤
│ ㈦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證明:被告陳昭成、李宗│
│ │ 年度訴字第425號、104│ 杰、蔡臣偉均因參│
│ │ 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 │ 與詐欺集團遭起訴│
│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其中臺灣臺中地│
│ │ 署104年度偵字第1636 │ 方法院104年度訴 │
│ │ 號起訴書 │ 字第425號判決之 │
│ │ │ 犯罪事實欄,業已│
│ │ │ 認定被告陳昭成係│
│ │ │ 該詐騙集團之車手│
│ │ │ 頭之事實。 │
├───┼───────────┼───────────┤
│ ㈧ │附表㈡所示被害人之警詢│附表㈡所示被害人遭詐騙│
│ │筆錄、交易明細表、內政│集團施以詐術,因而匯款│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至附表㈠所示帳戶之事實│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 │ │
└───┴───────────┴───────────┘
二、論罪部分:
㈠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又渠等於貨運單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內,偽簽「林建中」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罪數:
被告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係為取得附表㈠所示之人頭帳戶,以資為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工具,其於詐取財物之行為過程緊密實行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二者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從而,被告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㈢共同正犯:
被告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及渠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㈣沒收:
本件被告蔡臣偉偽簽之貨運單,業經其交予貨運公司人員,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惟其於上揭貨運單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內,偽簽「林建中」之署押,乃偽造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被告陳昭成、蔡臣偉、李宗杰與謝宏毅詐欺被害人黃智仟、呂冠貞、郭玟岐、繆子釗、王偉名、林寶子、王美雲、王亭樺、劉嘉琪等人之部分,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4號案件審理中,爰移送該院併辦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呂 象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徐 志 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帳戶申請人│金融機構及帳號 │
├──┼─────┼─────────────┤
│ 1. │戴佳真 │渣打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29210│
│ │ │00000000號 │
│ │ ├─────────────┤
│ │ │元大銀行桃興分行帳號209420│
│ │ │00000000號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內郵│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2. │陳立芳 │萬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809004│
│ │ │000000000號 │
├──┼─────┼─────────────┤
│ 3. │黃倖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帳號11│
│ │ │00000000000號 │
│ │ ├─────────────┤
│ │ │彰化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9601│
│ │ │00000000000號 │
│ │ ├─────────────┤
│ │ │兆豐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4137│
│ │ │18912號 │
│ │ ├─────────────┤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帳號143004│
│ │ │042313號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
├──┼───┼────┼────┼─────┼─────┼──────┤
│ 1 │林梅鳳│103年10 │彰化縣秀│29989元 │中華郵政股│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晚 │傳醫院內│ │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9│
│ │ │上6時59 │之臺灣銀│ │林內郵局帳│日晚上6時許 │
│ │ │分許 │行自動櫃│ │號00000000│,撥打電話佯│
│ │ │ │員機 │ │296602號戴│稱係123購物 │
│ │ │ │ │ │佳真帳戶 │網客服人員,│
│ │ │ │ │ │ │因被害人之前│
│ │ │ │ │ │ │購物付款方式│
│ │ │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款,須依指示│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
│ │ │ │ │ │ │機操作,始能│
│ │ │ │ │ │ │取消分期付款│
│ │ │ │ │ │ │設定,致林梅│
│ │ │ │ │ │ │鳳信以為真,│
│ │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後,將│
│ │ │ │ │ │ │左列款項匯出│
│ │ │ │ │ │ │。 │
├──┼───┼────┼────┼─────┼─────┼──────┤
│ 2. │邱郁欣│103年10 │苗栗縣苗│29970元、 │合作金庫銀│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栗市豪榮│19957元。 │行彰營分行│於103年10月 │
│ │ │上10時17│7-11便利│ │帳號006113│10日晚上9時7│
│ │ │分許 │商店內之│ │0000000000│分許,撥打電│
│ │ │ │中國信託│ │號黃倖瑜帳│話佯稱係網路│
│ │ │ │銀行自動│ │戶 │購物網站客服│
│ │ │ │櫃員機 │ │ │人員,因被害│
│ │ │ │ │ │ │人之前購物付│
│ │ │ │ │ │ │款方式誤設為│
│ │ │ │ │ │ │分期付款,須│
│ │ │ │ │ │ │依指示前往自│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
│ │ │ │ │ │ │期付款設定,│
│ │ │ │ │ │ │致邱郁欣信以│
│ │ │ │ │ │ │為真,陷於錯│
│ │ │ │ │ │ │誤,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後,將左列款│
│ │ │ │ │ │ │項匯出。 │
├──┼───┼────┼────┼─────┼─────┼──────┤
│ 3. │林曼君│103年10 │桃園縣楊│5249元、 │中華郵政股│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晚 │梅市(現│4003元。 │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9│
│ │ │上7時14 │改制為桃│ │林內郵局帳│日下午5時40 │
│ │ │分許、同│園市楊梅│ │號00000000│分許,撥打電│
│ │ │日晚上7 │區)萬大│ │296602號戴│話佯稱係123 │
│ │ │時16分許│路116巷4│ │佳真帳戶 │團購網客服人│
│ │ │ │6號楊梅 │ │ │員,因被害人│
│ │ │ │瑞塘郵局│ │ │之前購物付款│
│ │ │ │之自動櫃│ │ │方式誤設為分│
│ │ │ │員機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林曼君信以為│
│ │ │ │ │ │ │真,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
│ │ │ │ │ │ │匯出。 │
├──┼───┼────┼────┼─────┼─────┼──────┤
│ 4. │楊佩茹│103年10 │嘉義縣朴│29985元、 │渣打銀行八│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晚 │子市光復│2050元。 │德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9│
│ │ │上6時27 │路郵局之│ │0000000000│日下午4時許 │
│ │ │分許、同│自動櫃員│ │0163號戴佳│,撥打電話佯│
│ │ │日晚上6 │機 │ │真帳戶 │稱係網路拍賣│
│ │ │時29分許│ │ │ │商店賣家,因│
│ │ │ │ │ │ │被害人之前購│
│ │ │ │ │ │ │物付款方式誤│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 │ │ │ │,須依指示前│
│ │ │ │ │ │ │往自動櫃員機│
│ │ │ │ │ │ │操作,始能取│
│ │ │ │ │ │ │消分期付款設│
│ │ │ │ │ │ │定,致楊佩茹│
│ │ │ │ │ │ │信以為真,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後,將左│
│ │ │ │ │ │ │列款項匯出。│
├──┼───┼────┼────┼─────┼─────┼──────┤
│ 5. │李庭豪│103年10 │新竹縣竹│15412元、 │元大銀行桃│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下 │北市之合│2585元。 │興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9│
│ │ │午5時54 │作金庫自│ │0000000000│日下午5時許 │
│ │ │分許、同│動櫃員機│ │3136號戴佳│,撥打電話佯│
│ │ │日下午5 │ │ │真帳戶 │稱係露天拍賣│
│ │ │時56分許│ │ │ │網站賣家,因│
│ │ │ │ │ │ │被害人之前購│
│ │ │ │ │ │ │物付款方式誤│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 │ │ │ │,須依指示前│
│ │ │ │ │ │ │往自動櫃員機│
│ │ │ │ │ │ │操作,始能取│
│ │ │ │ │ │ │消分期付款設│
│ │ │ │ │ │ │定,致李庭豪│
│ │ │ │ │ │ │信以為真,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後,將左│
│ │ │ │ │ │ │列款項匯出。│
├──┼───┼────┼────┼─────┼─────┼──────┤
│ 6. │林伯宴│103年10 │雲林縣斗│29989元。 │元大銀行桃│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下 │六市文化│ │興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9│
│ │ │午5時35 │路27號之│ │0000000000│日下午4時39 │
│ │ │分許 │臺灣銀行│ │3136號戴佳│分許,撥打電│
│ │ │ │自動櫃員│ │真帳戶 │話佯稱係燦坤│
│ │ │ │機 │ │ │3C客服人員,│
│ │ │ │ │ │ │因被害人之前│
│ │ │ │ │ │ │購物付款方式│
│ │ │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款,須依指示│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
│ │ │ │ │ │ │機操作,始能│
│ │ │ │ │ │ │取消分期付款│
│ │ │ │ │ │ │設定,致林伯│
│ │ │ │ │ │ │宴信以為真,│
│ │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後,將│
│ │ │ │ │ │ │左列款項匯出│
│ │ │ │ │ │ │。 │
├──┼───┼────┼────┼─────┼─────┼──────┤
│ 7. │曾亮勛│103年10 │臺北市中│22116元 │元大銀行桃│詐騙集團成員│
│ │ │月9日下 │正區螢橋│ │興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9│
│ │ │午某時 │郵局之自│ │0000000000│日下午5時21 │
│ │ │ │動櫃員機│ │3136號戴佳│分許,撥打電│
│ │ │ │ │ │真帳戶 │話佯稱係露天│
│ │ │ │ │ │ │拍賣網站客服│
│ │ │ │ │ │ │人員,因被害│
│ │ │ │ │ │ │人之前購物付│
│ │ │ │ │ │ │款方式誤設為│
│ │ │ │ │ │ │分期付款,須│
│ │ │ │ │ │ │依指示前往自│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
│ │ │ │ │ │ │期付款設定,│
│ │ │ │ │ │ │致曾亮勛信以│
│ │ │ │ │ │ │為真,陷於錯│
│ │ │ │ │ │ │誤,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後,將左列款│
│ │ │ │ │ │ │項匯出。 │
├──┼───┼────┼────┼─────┼─────┼──────┤
│ 8. │高瑜 │103年10 │嘉義市東│29912元 │臺灣銀行鹿│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區體育路│ │港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上6時30 │79號1樓 │ │0000000000│10日晚上6時5│
│ │ │分許 │萊爾富超│ │42313號黃 │分許,撥打電│
│ │ │ │商內之自│ │倖瑜帳戶 │話佯稱係網路│
│ │ │ │動櫃員機│ │ │拍賣商店賣家│
│ │ │ │ │ │ │,因被害人之│
│ │ │ │ │ │ │前購物付款方│
│ │ │ │ │ │ │式誤設為分期│
│ │ │ │ │ │ │付款,須依指│
│ │ │ │ │ │ │示前往自動櫃│
│ │ │ │ │ │ │員機操作,始│
│ │ │ │ │ │ │能取消分期付│
│ │ │ │ │ │ │款設定,致被│
│ │ │ │ │ │ │害人誤以為真│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9 │楊昱展│103年10 │臺中市豐│30000元 │萬泰銀行臺│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1日晚│原區中山│ │中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間8時46 │路329號 │ │0000000000│11日晚間8時 │
│ │ │分許 │「萬泰銀│ │07203號陳 │46分許,撥打│
│ │ │ │行」內之│ │立芳之帳戶│電話佯稱係網│
│ │ │ │自動櫃員│ │ │路拍賣商店賣│
│ │ │ │機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真,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
│ │ │ │ │ │ │匯出。 │
├──┼───┼────┼────┼─────┼─────┼──────┤
│ 10.│陳俞君│103年10 │新竹市東│29225元 │萬泰銀行臺│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1日晚│大路3段 │ │中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間9時許 │684號之 │ │0000000000│11日晚間8時 │
│ │ │ │「7-11便│ │07203號陳 │46分許,撥打│
│ │ │ │利商店」│ │立芳之帳戶│電話佯稱係銀│
│ │ │ │內之自動│ │ │行客服人員,│
│ │ │ │櫃員機 │ │ │因被害人之前│
│ │ │ │ │ │ │購物付款方式│
│ │ │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款,須依指示│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
│ │ │ │ │ │ │機操作,始能│
│ │ │ │ │ │ │取消分期付款│
│ │ │ │ │ │ │設定,致被害│
│ │ │ │ │ │ │人誤以為真,│
│ │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後,將│
│ │ │ │ │ │ │左列款項匯出│
│ │ │ │ │ │ │。 │
├──┼───┼────┼────┼─────┼─────┼──────┤
│ 11.│陳春梅│103年10 │桃園市中│80000元 │萬泰銀行臺│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1日下│壢區中央│ │中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午5時45 │東路13之│ │0000000000│11日下午5時 │
│ │ │分許 │1號「萬 │ │07203號陳 │45分許,撥打│
│ │ │ │泰銀行」│ │立芳之帳戶│電話佯稱係網│
│ │ │ │內之自動│ │ │路拍賣商店賣│
│ │ │ │櫃員機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2.│梁健華│103年10 │高雄市鹽│29985元 │彰化銀行鹿│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下│埕區建國│ │港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午5時52 │四路175 │ │0000000000│10日下午5時 │
│ │ │分許 │號之自動│ │0000000號 │52分許,撥打│
│ │ │ │櫃員機 │ │黃倖瑜之帳│電話佯稱係網│
│ │ │ │ │ │戶 │路拍賣商店賣│
│ │ │ │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3.│邱郁欣│103年10 │苗栗縣苗│49927元 │彰化銀行鹿│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栗市新榮│ │港分行帳號│於103年10月 │
│ │ │間9時7分│路71號之│ │0000000000│10日晚間9時 │
│ │ │許 │自動櫃員│ │979120號黃│7分許,撥打 │
│ │ │ │機 │ │倖瑜之帳戶│電話佯稱係網│
│ │ │ │ │ │ │路拍賣商店賣│
│ │ │ │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4.│劉昭儀│103年10 │臺北市大│55031元 │中國信託商│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同區承德│ │業銀行中港│於103年10月 │
│ │ │間7時24 │路3段53 │ │分行帳號28│10日晚間7時 │
│ │ │分許 │號之自動│ │0000000000│24分許,撥打│
│ │ │ │櫃員機 │ │號黃倖瑜之│電話佯稱係網│
│ │ │ │ │ │帳戶 │路拍賣商店賣│
│ │ │ │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5.│范純一│103年10 │臺北市南│19007元 │中國信託商│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港區福德│ │業銀行中港│於103年10月 │
│ │ │間6時42 │街郵局之│ │分行帳號28│10日晚間6時 │
│ │ │分許 │自動櫃員│ │0000000000│42分許,撥打│
│ │ │ │機 │ │號黃倖瑜之│電話佯稱係網│
│ │ │ │ │ │帳戶 │路拍賣商店賣│
│ │ │ │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6.│林君翰│103年10 │新北市八│29979元 │中國信託商│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里區賢二│ │業銀行中港│於103年10月 │
│ │ │間8時13 │街41號附│ │分行帳號28│10日晚間8時 │
│ │ │分許 │近之自動│ │0000000000│13分許,撥打│
│ │ │ │櫃員機 │ │號、合作金│電話佯稱係網│
│ │ │ │ │ │庫銀行彰營│路拍賣商店賣│
│ │ │ │ │ │分行帳號11│家,因被害人│
│ │ │ │ │ │0000000000│之前購物付款│
│ │ │ │ │ │5號黃倖瑜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之帳戶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 17.│林君翰│103年10 │臺北市中│27620元 │中國信託商│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正區公園│ │業銀行中港│於103年10月 │
│ │ │間6時9分│路13號之│ │分行帳號28│10日晚間6時 │
│ │ │許 │自動櫃員│ │0000000000│9分許,撥打 │
│ │ │ │機 │ │號、兆豐銀│電話佯稱係網│
│ │ │ │ │ │行臺中分行│路拍賣商店賣│
│ │ │ │ │ │帳號00413 │家,因被害人│
│ │ │ │ │ │718912號黃│之前購物付款│
│ │ │ │ │ │倖瑜之帳戶│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誤以為│
│ │ │ │ │ │ │真,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
│ │ │ │ │ │ │匯出。 │
├──┼───┼────┼────┼─────┼─────┼──────┤
│ 18.│王元靖│103年10 │台南市南│19985元 │合作金庫銀│詐騙集團成員│
│ │ │月10日晚│區金華路│ │行彰營分行│於103年10月 │
│ │ │間8時21 │2段195號│ │帳號113976│10日晚間8時 │
│ │ │分許 │「台新銀│ │0000000號 │21分許,撥打│
│ │ │ │行」之自│ │黃倖瑜之帳│電話佯稱係網│
│ │ │ │動櫃員機│ │戶 │路拍賣商店賣│
│ │ │ │ │ │ │家,因被害人│
│ │ │ │ │ │ │之前購物付款│
│ │ │ │ │ │ │方式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
│ │ │ │ │ │ │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
│ │ │ │ │ │ │始能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設定,致│
│ │ │ │ │ │ │被害人以為真│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後,│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
│ │ │ │ │ │ │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