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緝,77,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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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

嗣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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