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重附民,34,202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游守乾
被 告 簡夢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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