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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馮海雄
被 告 林志昇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字第5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林志昇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馮海雄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林志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林志昇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3日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第50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與被告林志昇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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