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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吉祥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廖郁晴律師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周蔚茵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714號、第129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吉祥、周蔚茵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因被告2 人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準用第1項所定有價證券公開招募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規定,應係犯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罪,故須告知被告2 人涉犯上開罪名,且本案另有命第三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是本件有前揭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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