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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曹麗芳
被 告 洪仟城
洪子琳(原名洪婉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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