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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國立體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葉光洲律師
周安琦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吳永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37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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