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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蕭凱鴻
被 告 RAJA SHAH BIN SALIM(中文姓名:林家俊)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72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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