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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黃姵婷
被 告 陳良茂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554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良茂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54 號毀損等案件,其中被訴對黃姵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經本院於於109 年8 月28日108 年度易字第554 號刑事判決中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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