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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劉靜瑜
被 告 徐烈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98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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