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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附民原告 林守忠
高宗坤
附民被告 王仕捷
蘇貫銜
附民被告 彭依晟
兼
法定代理人 彭國勝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云薰
附民被告 芮子恩
兼
法定代理人 芮光輝
兼
法定代理人 廖佩玲 (已歿)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貫銜、芮子恩、王仕捷被訴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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