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83號
原 告 朱鈞臨
被 告 蕭守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88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