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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86號
原 告 NGUYEN TRONG TUOI(越南籍,中文名:阮重鮮)
代 理 人 董俞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PHAM THI LOAN(越南籍,中文名:范氏鸞)
HOANG VAN PHONG(越南籍,中文名:黃文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6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PHAM THI LOAN 、HOANG VAN PHONG 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NGUYEN TRONG TUOI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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