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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00號
原 告 許美英
被 告 宋品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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