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浩
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王曼瑜律師
被 告 江東鴻
胡家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26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