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易,297,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喜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喜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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