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錫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636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錫祥自民國109 年5 月3 日晚間10時起至翌日凌晨0 時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之居處飲用啤酒4 瓶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 6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年5 月4 日上午6 時54分許,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與永順路口,為警攔檢稽查,經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0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安全駕駛標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錫祥業於起訴後之109 年7 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