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簡上附民,31,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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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鄭雯珊


附民被告 毛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1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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