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簡上附民,36,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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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廖益德


被 告 洪家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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