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簡上附民,4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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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許益榮
被 告 宋芳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2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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