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鎮原
被 告 游家丞
呂玉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緝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