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江支振
江宗木
江支榮
江其澤
江其志
被 告 吳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