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附民,28,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劉宇荃
被 告 林佑錡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16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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