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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育享
被 告 鍾肇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4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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