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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月女
被 告 林弘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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