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於民國108年8月初,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
- 二、案經A女及A女之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
- 理由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檢察官、被
-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與A女為3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A女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
- (二)再者,證人A女於本件案發當日返家後,即曾以MESSENGE
- (三)至被告之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案發當日上午被告父親
-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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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俞酲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64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8 年8 月初,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結識A女(警製代號AE000-A000000 號,90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並於108 年8 月7 日凌晨2 、3 時許,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 (下稱MESSENGER )邀約A女在A女居所(地址詳卷)附近見面,A女多次婉拒,惟乙○○仍要求見面,A女不勝其擾,遂同意與乙○○在住處附近短暫聊天。
待乙○○騎乘機車抵達約定地點與A女碰面後,見A女毫無防備赴約,並在其面前使用手機,竟心生性慾,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趁A女不備取走A女手機,並稱A女手機相簿內某女性係其胞妹,再以A女乘坐騎機車陪同其至便利商店作為返還手機之條件,A女為取回其手機,僅得搭乘乙○○所騎機車上路。
途中,乙○○改稱A女與其胞妹為許久未見之同學,欲使A女與其胞妹見面,而搭載A女至其位在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地址詳卷)之住處,並帶領A女進入其房間,A女見乙○○床頭置有榔頭1 把而詢問其放置原因,乙○○竟為刻意營造令人驚懼不安之氛圍,而向A女恫稱:「我前女友是被我打死的」等語,A女心生恐懼,即向乙○○表示欲索回手機並離去,乙○○則藉故幫A女手機充電,使A女無從離去其房間,A女因覺有異,即拿取正由乙○○為其充電之手機,以MESSENGER 傳送「我被套路ㄌ」之訊息予友人戴○○,待A女傳畢訊息,回頭竟見乙○○已褪去全身衣物,乙○○並旋將A女壓制在床鋪上,無視A女明確以言語表示「不要」,並以肢體推拒掙扎,強行將A女之牛仔吊帶裙上掀,將內褲往旁拉開,又對A女恫嚇稱「你手不要再給我動」等語,使A女擔憂恐遭不利,不敢再行掙扎,以此強暴手段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強制性交1 次得逞,並射精在A女體內。
詎乙○○性慾未滿,稍加休息10分鐘後,接續前開強制性交之犯意,再次不顧A女明確以言語表示「不要」,並以肢體推拒掙扎,強行以其身型優勢壓制A女,將A女之牛仔吊帶裙上掀,並脫去A女內褲,以此強暴方式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強制性交1 次得逞。
A女遭逢此侵害,欲離開乙○○住處,然因A女外出時本預計不久後即會返家而未攜帶錢包,不得已之下,僅能央求乙○○載送其返家,惟乙○○以疲憊為由先行入睡,A女因見乙○○半夢半醒,唯恐乙○○發覺伺機報警或試圖逃脫而對其不利,而未敢求救或逃離,嗣亦不敵睡意而睡著。
嗣後於同日早上7 、8 時許,乙○○喚醒A女至客廳吃早餐,A女前往客廳後並未進食,而係趁隙以MESSENGER 傳送「如果我不想要,別人強迫我是不是性侵」等訊息予友人戴○○及○鈞○,待乙○○吃完早餐,再命A女進入其房間,並接續上開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A女明確以言語表示「不要」,並以肢體推拒掙扎,強行將A女壓制於床鋪上,將A女之連身裙上掀,並脫去A女內褲,以此強暴手段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強制性交1 次得逞,而在乙○○對A女為強制性交過程中,A女之母曾撥打電話給A女,乙○○即目視A女將電話接起,A女因恐其倘於電話中告知母親正遭乙○○性侵害一事,乙○○將對其不利,而僅哽咽告知其母係與友人外出吃早餐,等一下即會返家,隨後即掛掉電話,乙○○在A女結束通話後,繼續其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強制性交行為,並射精在A女體內。
嗣A女返家,向胞妹及友人戴○○哭訴上情,經戴○○搭載A女及A女胞妹前往警局報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及A女之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如後所述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因認以之為證據,核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文書證據」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證據,均認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與A女為3次性交行為,惟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與A女發生3 次性行為,她都沒有反抗,沒有肢體推擠、嘴巴也沒有說不要。
第一次休息完10分鐘的過程中,A女還對我說,我是她約過裡面節奏最對的,只是我太急了,還沒有嘗試過她的口技,我被她刺激到才發生第二次性行為。
A女和她妹妹說我對A女強制性交,我看她們是仙人跳云云。
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A女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被告乙○○是透過臉書認識,他加我臉書好友。
108 年8 月7 日凌晨1 點多,被告用臉書(指臉書之MESSENGER 通訊軟體)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睡覺,被告問我要不要出去晃晃,我說我想睡覺,他說那就約在我家附近聊天,他一直說『我現在要出門了、我衣服穿了』,有點半強迫,我說我不要出門,可以在我家聊天,我告訴他聊半個小時之後我要回去睡覺,被告說好。
當天被告來找我見面聊天,我在滑手機,被告把我的手機拿去看,看到手機相片簿裡有一張照片,他說是他的妹妹,我就跟被告說『手機可以還我了嗎』,但他就不還我。
被告就發動車叫我上車,說上車他才把手機還我,我問他要去哪裡,他說到附近便利商店買東西,但卻愈騎愈遠,我再問被告說到底要去哪裡,他說去他家找他妹妹聊天。
我坐上被告的摩托車之後,他也沒有把手機還我。
到了被告乙○○家之後,打開門,客廳也沒有人,就很暗,我有問被告『你妹呢』,被告好像沒有講話,就帶我去他的房間,把門關起來,我看到被告床頭擺1 支榔頭,我就問他說『你在床上擺1 支榔頭幹嘛』,他說他前女友被他敲死,我當時覺得很可怕,我說『那手機可以還我了嗎』,他說我幫充電,然後我就坐去充電的地方傳訊息給我朋友戴○○,說『我被套路ㄌ』,意思是我被設計了、被騙到他家,『套路』就是拐騙的意思。
在我傳完訊息給我朋友戴○○之後,轉過身去就看到被告的衣服已經脫光,被告就把我正面壓在床上,我衣服是穿著,被告一直想脫我衣服,我手就這樣撐著,我就說『你想要做什麼』,他說他想要。
我當天穿黑色短上衣、牛仔吊帶裙,裙內只有著內褲,被告當時想要把裙子往下拉,我的手就這樣拉住,我告訴他『可是我不想要,如果你現在走開,我可以當作這件事情沒有發生』,可是被告就說他一直想要,他就執意要做。
後來被告也不將裙子往下拉,他直接把裙子往上撥,內褲也沒有脫,就把內褲往旁邊撥,然後就直接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過程中我一直抵抗,被告用手壓住我的手,我的腳一直踹他,被告用身體壓著我的下半身,他還說『你手不要再給我動』,我聽到就不敢繼續掙扎,被告沒有戴保險套,後來射精在我體內。
被告射精結束後躺在旁邊,我腦袋一片空白,我跟被告說我想回家,被告說還不行,隔沒多久被告又壓在我的身上,我的牛仔吊帶裙還在身上,但被告把我的內褲脫去,我的內褲在腳上,我有拒絕被告,我有掙扎說不要,手也有推,但被告還是壓著我,以陰莖插入我的陰道,但這次被告只有插入,沒有射精,因為他說變得很緊沒有辦法再繼續,後來沒有射精就結束了。
第二次結束後,我問他我怎麼回家,因為我沒帶錢,被告說他可以載我回家,我問他現在可以載我回家嗎?被告說他想要睡覺,就去睡覺了,我因為很睏,所以也有睡一下。
早上7 點多的時候,被告叫我去他家客廳吃飯,當時客廳只有他在。
我沒有吃早餐,我那時候就是發呆,然後傳訊息給我朋友戴○○還有○鈞○,我說如果我不想要,別人強迫我是不是性侵。
因為那時候還早,所以沒有人回我,直到當日早上8 點多左右才陸續有人回答我。
吃完早餐,被告說進去房間一下,這時我的衣服是完整的,有穿內褲也有穿吊帶裙,那進去房間後他就又把門關起來,我說我要回家,然後他又再一次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性侵我,這次衣服沒有脫,內褲被乙○○脫掉,我這次也有拒絕他,我說我不要,我要回家,我的身體有抵抗他。
被告正在性侵我的時候,我媽媽打電話給我,問我人怎麼不在家,罵我亂跑,我和我媽說我與朋友出去吃早餐,等一下就回家了,之後就掛電話,我不敢講,因為我怕被告會傷害我,所以那時我不敢說,我想趕快先回到家,我媽聽到我聲音她覺得怪怪的,就是有點哽咽。
掛電話之後被告繼續動作,後來射精在我的體內。
結束之後被告說要載我回家,當時已經是白天,我有想說可以請朋友來接,但被告執意要載我回家,之後騎機車載我回去巷口附近。
我朋友戴○○在我早上8 點多到家之後,有打電話問我發生什麼事,我跟他說如果我不要,別人強迫我,是不是性侵,戴○○就打電話給我,然後帶我去報案。
我回到家之後,妹妹問我半夜去哪裡,我看到她就哭了,她驚訝問我幹嘛哭,我就跟她說我被別人強迫打砲,妹妹很生氣,問我對方是誰,我說是臉書上一個男生,妹妹就要我給她對方的臉書,並說要告訴媽媽,之後妹妹傳臉書訊息給被告,被告隨即打臉書電話給我,問我她是誰,我說是我妹妹,被告問我妹妹為何要傳訊息給他,我妹妹表示『你對我姐姐做這種事情,我為什麼不能密你』,被告就表示對不起,我當時在哭,講不出什麼話,通話結束後被告傳了一堆訊息給我,說他太喜歡我,要我不要哭了,不要做傻事,不要報警。
講電話當時我妹妹也在旁邊,我與被告談話時開擴音,妹妹在旁邊錄影,但今日與妹妹確認,檔案沒有留存了。
後來戴○○就來找我,帶我去報警,在途中我有打電話跟媽媽說。」
等語在卷。
經查,證人A女與被告乙○○原為臉書上之普通朋友,此據被告乙○○及證人A女分別陳明在卷,堪認A女與被告乙○○於本件案發前,並無夙怨嫌隙。
是證人A女原無甘冒誣告及偽證罪之風險,憑空杜撰前揭遭被告乙○○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3 次以強暴手段為性交行為得逞之虛情,僅為以此損人不利己之強制性交情節恣意誣陷與其關係普通而素無怨隙之被告乙○○之必要。
是以,足認證人A女前揭所證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遭被告乙○○以上揭強暴手段3 次為性交行為得逞一節,顯非子虛。
況且: 1、A女於案發後,經警就其外陰部、陰道深處以棉棒採證送鑑,經鑑定結果其DNA- STR型別為混合型,排除A女自身DNA-S TR型別後,即與被告乙○○之DNA- STR型別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月12日刑生字第1088003216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足認證人A女所述被告乙○○確曾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3 次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並曾射精一節,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另查,本件案發後,經警在A女於案發當時穿著之牛仔吊帶裙內面採證送鑑,經鑑定結果檢出2 處精液斑(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2 處上皮細胞層均檢出A女之DNA-STR型別,其中編號00000000號之精液斑,經鑑定結果其DNA-STR 型別為混合型,排除A女自身DNA- STR型別後,即與被告乙○○之DNA- STR型別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 月16日刑生字第1088027259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是以A女於案發當時穿著之牛仔吊帶裙內側竟有被告乙○○精液,而堪認係在性交行為過程中所沾染一節觀之,益徵證人A女所述案發當時被告乙○○在A女之反抗下,仍執意對A女為性交行為,不待褪去A女之牛仔吊帶裙等衣物,即以將A女所著內褲撥往一旁及脫至腿部之方式,直接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為性交並射精一情,更非空言。
2、再者,證人A女所證其於案發當日凌晨,在遭被告乙○○為第一次強制性交之前,曾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友人戴○○表示「我被套路ㄌ」;
嗣在案發當日上午被告乙○○要求其至客廳吃早餐時,曾傳送訊息「如果我不想要,別人強迫我是不是性侵」等語予友人戴○○、○鈞○;
另在遭被告乙○○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為第三次強制性交行為過程中,曾接獲其母來電,惟其僅語帶哽咽向其母表示與友人外出早餐,等一下就回家,然並未向母親告知正遭被告乙○○性侵害一事;
嗣在案發後,曾先後以傳送訊息或當面告知之方式,分別向戴○○、○鈞○及其胞妹告知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遭被告乙○○以如事實欄一所示強暴手段為3 次性交行為之經過始末一節,核與證人戴○○、證人即A女胞妹、證人即A女之母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A女與戴○○、○鈞○之間各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內容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稽,亦堪認定屬實。
而查: (1)證人即A女友人戴○○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與A女為認識1 年的朋友,我們用臉書聯繫。
附表二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是我和A女的聊天內容。
A女傳送『我被套路ㄌ』,一開始我不知道意思,我問她幹嘛,A女之後有跟我使用臉書電話或手機電話說她被強姦了。
我有打臉書電話給A女,我問她如何發生,她說凌晨或早上時,她和強姦者一起出去,他騙我朋友去他家,用鐵鎚或榔頭威脅她,不發生性行為就會傷害她,她說被強迫發生3 次性行為。
通話時,A女的情緒反應很難過、哽咽聲音,也有哭。
A女當時被男生送回她媽媽家,我去她媽媽家找她,她一邊哭一邊跟我講狀況,當時她妹妹也在家,她妹妹也一起聽,原本A女擔心讓爸媽知道,但她妹妹覺得應該讓爸媽知道,我們一起安慰她,我載她與她妹妹去中壢分局報案,中間有跟她媽媽通話,後來她媽媽也有到中壢分局。
後來我有點忘記我有無跟A女再講到這件事情,A女有跟我說她做惡夢,她說因為那個男生讓她做惡夢。」
等語在卷,而就其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收到A女以臉書(即MESSENGER )傳送「我被套路ㄌ」之訊息,其嗣並以MESSENGER 撥打電話與A女聯繫,A女即向其表示於當日凌晨或上午遭「強姦者」騙往至處,並以鐵鎚或榔頭威脅A女發生性行為,A女被迫與強姦者發生性行為3 次,通話過程中A女情緒難過、聲音哽咽並有哭泣,其及前往A女住處找A女,A女原擔心遭父母知悉,然A女之妹妹認為應讓父母知道此情,故其與A女妹妹即陪同A女前往警局報案,A女母親隨後亦抵達警局一節證述明確。
(2)證人即A女胞妹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108 年8 月7 日,我與姐姐A女睡同一間房間,當日凌晨我有聽到我姐姐在通話,我聽到他們通話時已經超過12點。
姐姐有接到2、3 通電話,我覺得都是同一個人打的,因為回應都不耐煩,且回答也相同,都是『我不想出門』或是『我媽媽不讓我出門』。
當天我起床後,姐姐不在房間,因為我姐姐不是會早起吃早餐的人,我在廁所也沒有遇到她,所以我覺得我姐姐應該是外出,我上完廁所出來就遇到我姐姐。
當時我姐姐的感覺,不像是她跟朋友出去玩回來的感覺。
我問她去哪裡,怎麼現在才回來,沒有回答我,只問我說,如果她不願意,人家還是硬上的話,是不是算強姦?我當時就回答說『不願意就是啊』。
我問我姐姐為何問,我姐姐說她昨晚跟別人出去時,那個人就強姦她。
她有哭,都沒有正眼看著我。
我問我姐姐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姐姐問我記不記得有人打電話給她,我說『有,那個人好像要魯妳出去』。
我姐姐說原本只是要跟他聊一下,但對方搶走她的手機,要求我姐姐跟他回家,還說他妹妹是與我姐姐是同學,到對方住處後,姐姐就被強制性交。
我有問對方是誰,我姐姐說是剛認識的網友,姐姐並出示對方的臉書給我看,我訊息問他說知不知道現在做的這個事情是強姦,對方一開始沒有回我,他先詢問我姐姐我是誰,我姐姐回他說是我妹妹,他好像傳訊息說什麼他很對不起我姐姐,要我好好照顧我姐姐。
訊息我不確定有無留存,因為我已經被對方封鎖了。
之後對方又改跟我姐姐傳訊息要我姐姐不要告他,我姐姐不想再跟他講話,就換我打臉書電話給他,他有承認說我姐姐不是自願,他是強制與我姐姐發生性行為。
我當時有將通話內容錄影,這部分影像我已經刪除,我不記得我有沒有傳給我姐姐,我有問我姐姐有沒有需要,因為當時被告與我姐姐對話中有承認,所以姐姐認為不需要,我就沒有留存。
當時姐姐一開始因為怕被罵不敢跟媽媽說,但我認為還是要跟媽媽說,並要姐姐打電話給媽媽,後來是我跟我姐另外一個朋友陪她去報警。
」等語在卷,而就其在案發當日凌晨曾聽聞A女與某不詳之人講電話,A女曾於電話中多次表達不願出門之意,而案發當日上午其起床後曾見到A女,A女即向其表示案發當日凌晨曾與上述通話對象見面,然遭該人強搶手機,並以欲令A女與該人之妹妹見面為由,將A女載至住處強制性交,A女並曾出示該人即被告乙○○之臉書與其觀看,其聞言後,即傳送訊息與被告乙○○,質問被告乙○○是否知其作為係強姦行為,被告乙○○曾承認A女確實並非自願與其為性交行為,後被告乙○○並曾傳送訊息予A女,要求A女勿提出告訴,而A女因畏懼遭母親責罵,原亦不欲將此事告知母親,然其認此事仍應讓母親知悉,故要求A女撥打電話告知母親後,由A女之友人搭載其與A女前往警局報案一情證述綦詳。
(3)證人A女於案發當日上午8 時20分許,傳送訊息詢問友人○鈞○「是不是我不想,他逼迫我,就是性侵」,○鈞○旋即答稱「是啊,你被硬上?」,A女並以「嗯嗯」表示肯定,並向○鈞○表示「才剛發生的事」,且說明其與對其為強制性交之人係透過臉書認識,其與該人見面後,該人表示係A女先前同學之哥哥,並搭載A女前往該人住處,稱欲令A女與妹妹見面,惟在該住處即遭此人以未戴保險套且體內射精之方式為強制性交,○鈞○即在對話過程中詢問A女事發時間、地點,並建議A女報警處理,且詢問A女身在何處,A女則答稱「他載」、「剛剛出門前又來一次」,而向○鈞○表示該人將載送其返家,且在離開該人住處前再遭性侵害1 次,後○鈞○詢問A女想如何處理,A女於同日上午8 時45分之回答仍係「我不知道」,遲至同日上午11時41分許,方傳送訊息與○鈞○稱「我要去警察局了」,此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人A女與○鈞○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參。
(4)觀諸上開證人A女與戴○○、○鈞○之間各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證人戴○○、證人即A女胞妹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情節,堪認證人A女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即先後以通訊軟體或當面向戴○○、○鈞○及胞妹分別告知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遭被告乙○○以如事實欄一所示強暴手段為3 次性交行為之經過始末,然A女於向上開3 人告知上情時,非僅不欲讓父母知悉事實欄一所示事發經過,更尚未慮及是否應報警處理,直至A女胞妹認此事非同小可,要求A女撥打電話告知母親,證人戴○○並搭載A女及A女胞妹前往警局報警,本案始為A女之母及警方所知悉。
是以,則倘非證人A女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與被告乙○○發生之3 次性交行為,確係在遭被告乙○○以事實欄一所示強暴手段下所為,A女殊無必要在並未決意欲以此為由追究被告乙○○刑責、亦不願其所稱遭被告乙○○為強制性交之情節為母親所知悉之情況下,即於性交行為後第一時間杜撰遭被告乙○○為3 次強制性交之經過,並向友人戴○○、○鈞○及其胞妹陳述前開虛情,致其所稱遭被告乙○○強制性交一事為友人及家庭成員所知悉,而需承擔其友人及胞妹要求其針對本身所虛構之上開不實經過報警處理之壓力,且其本身亦將因其母相信其杜撰之強制性交虛情,而自招其母責罵之必要。
基此,益徵證人A女前揭所證,當非虛妄。
(二)再者,證人A女於本件案發當日返家後,即曾以MESSENGER 通訊軟體與被告乙○○,雙方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對話,此據被告乙○○及證人A女分別陳明在卷。
而查,觀諸附表一所示A女於本件案發後以MESSENGER 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之對話內容,A女係於案發當日前往警局報警之前某時發送訊息予被告,直接告知被告其欲報警求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而被告乙○○與A女於案發當日凌晨在被告住處內之3 次性交行為,倘確係在雙方兩情相悅之情形下所為,則被告突見A女出言欲報警求助,於第一時間先澄清並釐清A女何以竟有此言,甚或以A女於案發當日係與其合意性交,故應無任何值得報警處理之事等語反擊A女以圖自清,猶恐未及,惟被告非僅未曾質疑A女何以欲報案求助,反立刻頻頻求情稱「拜託先不要」、「真的算我求你」、「我真的什麼都願意為你做」而屢屢懇求A女暫勿報警,甚且向A女陳稱「對你負責照顧你」、「我可以先分擔你的生活費」、「我一定會賠償你」等語,而表明其願意以支付金錢之方式換取A女同意暫不前往警局報案。
惟A女仍向被告表示「我們先暫時這樣吧,我現在覺得很骯髒,很無助快崩潰」、「我第一次遇到像你這樣變態的人」等語,而並未同意被告所請,且指責被告是「變態」,然被告聽聞A女指控,非僅未曾駁斥A女所言,反更向A女表示「拜託你,我老實跟你說,我身上原本有一條保護管束,可是我有被告第二次,我已經處在危險邊緣,所以我才拜託你先不要報警,再給我3 個月,我自己會去自首我答應你」等語,而向A女說明其前業因另案受有保護管束,然又再犯他案,是其受保護管束該案之緩刑已在撤銷邊緣,倘A女就本案報警處理,則本件將為其所犯第三案,事關重大,故拜託A女再給予其3 個月時間,更承諾A女其日後必定自首犯行,以此懇求A女勿前往報案。
而A女聽聞被告所言後,憤怒出言「那不關我的事,你很自私,那你有想過我被你強姦當下的感受?」等語,而直指被告對其「強姦」,並嚴厲指責被告態度自私,而被告竟仍無一字提出雙方於案發當日之性交行為實係你情我願之辯解予以反駁,且猶多次表示「對不起我真的錯了,我真的喜歡你所以才控制不住自己,對不起,我不應該那麼自私的」等語,而屢屢對A女道歉並祈求原諒。
是觀諸被告面臨A女前述多次嚴厲指控時,於第一時間即立刻認錯、頻頻道歉、求取原諒,甚至表態只要A女願於3 個月內暫勿報警,其保證日後主動自首犯行之反應,均與一般男性與女子在你情我願情況下合意性交後,竟接獲女方以遭受男方「強姦」之虛構情節嚴厲指控、污衊人格名聲時,當嚴正否認並還原當時兩廂情願方發生性行為之經過情形,以免無端遭受誣攀而罹於重罪之常情,顯大相徑庭,悖於常情至鉅。
是倘非被告於案發當日對A女所為性交行為,確如A女所述係以強暴手段違反A女意願所為,而全無被告所稱A女係「你情我願」甚或「仙人跳」之情,殊難想像何以致此。
基此,益徵證人A女前揭所證其於案發時、地,係遭被告以如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所示強暴手段3次發生性交行為一節,顯與事實相符,而堪信為真。
(三)至被告之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案發當日上午被告父親曾叫被告乙○○起床吃早餐,被告父母並有見到A女,A女神情並沒有痛苦或慌張,足認A女在被告家中進出自由,並未被強迫,而且案發當晚發生性行為之空檔,A女均未報案求助,案發當日上午並由被告載送A女返家,堪認A女所述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遭被告乙○○強制性交一情係屬不實云云。
惟查: 1、證人即被告之父丙○○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108 年8月7 日我在客廳喊被告吃早餐,被告將門打開之後,我看見有一名女子在內,她躺在床上睡覺。
被告出來之後,向我表示是他的女朋友,那天因為被告要去保護管束,所以我一直催他起來,被告出來之後,該女子也一起跟著出來,後來被告連早餐都沒有吃,就載該女子出門了。
當天我與該女子並沒有對話,我也沒有要該名女子一起吃早餐,該名女子起床後的神情、情緒我沒有什麼印象。」
云云,而就案發當日其曾叫喚被告吃早餐,並見A女躺於被告房間床上,被告走出房門後,曾向其表示A女係其女友,而A女亦隨之走出,但被告並未用早餐,即搭載A女離開,固其確曾在案發住處內見到A女,然就A女之神態情緒其並無印象一節證述在卷。
惟查,證人A女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在被告住處期間,被告住處尚有無他人?)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只有被告對我表示他爸爸買早餐回來,要我去吃早餐,但我也沒有看見他爸爸。」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是否有看到被告的爸爸丙○○?)都沒有,只有他。
(檢察官問:當天晚上跟第二天早上你有沒有看到被告的爸爸?)都沒有。
(檢察官問:家裡是否只有他一人?)他說有他爸,可是我沒有看到他爸。」
、「(辯護人問:早上7 、8 點時,是誰把妳叫起來的?)他叫我去他家客廳吃早餐。
(辯護人問:是被告乙○○本人叫妳的?)是。」
等語在卷,而就其於事實欄一所示在被告住處期間,在該住處內並未見到其他人,被告雖向其表示有父親在家,然其亦未曾見到被告父親一節證述明確,所證情節與被告之父丙○○之證述大相徑庭。
而查,證人丙○○為被告之父,雙方具親密血親關係,是其所為前揭與A女所述相異而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內容,原難逕予排除係為迴護被告之可能。
況且,A女於案發當日上午縱曾與被告父母照面,惟A女在不知被告父母對此事之態度、反應為何之情況下,選擇保持如常神色以圖先順利離開被告住處,亦與常情無違,是自無從率以證人A女於案發當日上午倘確曾與被告父母碰面,卻未面露痛苦、恐懼神情,而未符辯護人對於被害人應有反應之假設或期待,即認A女之反應有違被害常情,甚且進而驟認A女所述於案發時、地遭被告乙○○為強制性交一情當屬不實。
基此,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傳喚被告父母到庭證述A女於案發當日上午神色如常一節,亦認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2、再者,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無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驚懼程度、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於遭受性侵害當下及遭性侵害之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887 號刑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查,證人A女就其事實欄一所示在被告住處期間,並未趁隙撥打電話報警、試圖脫逃,甚或在其母於其正遭被告性侵之際來電之通話過程中,亦未即刻向其母告知被告正在對其為性交行為之原因,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檢察官問:第二次性行為結束,被告睡著時,有無想說趁機離去,或使用手機對外求援?)那時候感覺被告半睡半醒,我不敢去賭能不能出去,只想要保護自己生命安全、安全離開,不想刺激對方。
我當時只有問朋友是否構成性侵,因為當時我很慌張,不知道該怎麼做,也沒有想到請朋友報警,而且當時大部分的朋友都還沒有起床。」
、「(事實欄一所示第三次性交行為時),被告陰莖插入我的陰道,過程中我媽媽打電話給我,當時手機就在我身旁,我表示我媽媽打電話來,被告沒有說什麼,只是盯著我看,我就看著他將電話接起來,我媽媽問我一大早跑去哪裡,我看著被告的臉說我跟朋友去吃早餐,沒有事情,我當時有流淚,但不敢哭出聲,我怕說出來被告會對我不利,我控制自己盡量不要哭出來,也想趕快把電話結束,怕被告會懷疑我為何要跟媽媽講這麼久,是不是要把這件事說出來,可能會對我不利。
媽媽問我是不是半夜就跑出去,罵我亂跑,我說我等一下就回家了,之後就掛電話了,掛電話之後被告仍繼續動作,之後來射精在我體內。」
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第二次性侵我之後,沒有射精就睡覺了,我那時一樣再傳訊息給我朋友,但沒有求救,因為被告說他要載我回去,我怕他突然醒來或怎樣,那時候我也不敢報警,我在偵訊時有說被告乙○○是半睡半醒,所以我不敢跑出去。
我當時腦袋一片空白,我不知道到底要怎麼做、很慌張。」
、「(事實欄一所示第三次性交行為時)被告正在性侵我,那時我媽媽打電話給我,問我人怎麼不在家,我那時和我媽說我與朋友出去吃早餐,我不敢講。
我沒有向媽媽求救,因為我怕他會傷害我,所以那時我不敢說,我媽聽到我聲音她覺得怪怪的,就是有點哽咽。
我想趕快先回到家。」
等語綦詳。
是以,依證人A女前揭所證,其於案發當日在被告住處房間遭被告為第二次強制性交行為後,雖見被告曾經入睡,但因被告係呈現半睡半醒之狀態,其在不知被告是否會突然清醒,並發覺其試圖報警或逃脫之舉,因遭受刺激而加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情況下,為圖安全離開現場,未敢以人身安危為賭注,始暫先留於被告房內且未貿然報警,另在被告對其為第三次強制性交當下,其雖曾與其母通話,然因被告正在對其為性交行為,並目視其反應,其為免被告當下即對己不利,故就其本身遭被告乙○○強制性交之情形保持沈默、力圖冷靜,以求能順利離開案發現場,此均屬證人A女身處案發情境下,依其所認最有利於保全自身生命身體安全之方式後選擇之應對,且均無違常情,是以,辯護人前揭所辯,顯係無視A女於案發當時身處環境、心理壓力,單純基於對被害人應有反應之刻板想像所為臆測之詞,洵無足採。
基此,自無從僅以證人A女未在案發期間趁隙求救或逃離現場,即驟認A女所述曾於案發時、地遭被告強制性交一節均屬虛妄。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又被告對A女為強制性交過程中所為之猥褻行為,係其強制性交行為中之部分動作,應為高度之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先後多次對A女所為性交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次第行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無從分割各別論擬,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而僅成立強制性交罪1 罪。
爰審酌被告於本件案發時年僅18歲,然於本件案發前之同年(108 年)5 月間另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3日以108 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詎被告乙○○竟仍不思尊重女性身體及性行為自主權,於本件案發當日為逞一己色慾,罔顧友誼份際,而以事實欄一所示強暴手段對原為臉書朋友之A女為3 次強制性交行為,嚴重戕害A女身心,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且被告經A女提出本案告訴後,即矢口否認犯行,非僅未曾對A女真誠致歉以彌補其所造成之精神損害,更屢次辯稱本案係A女設詞誣陷、誆稱係A女主動欲與其發生性交行為,甚且指控A女與其胞妹在案發後對其究責之行為係「仙人跳」,無異對A女造成二度傷害,惡性甚鉅,並兼衡被告案發當時雖年僅18歲,惟前業曾因犯強制性交罪經司法追訴,竟仍再犯本件強制性交犯行,顯非因年紀甚輕、思慮尚淺而犯本罪,暨被告乙○○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當時從事機車店學徒之生活狀況,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女與被告乙○○於案發當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A女:我想了想我還是覺得報警求助 │
│A女:對我有保障 │
│乙○○:拜託先不要 │
│乙○○:真的算我求你 │
│乙○○:我真的什麼都願意為你做 │
│A女:那你想怎麼做 │
│乙○○:對你負責照顧你 │
│A女:不用 │
│A女:我等等先去警局好了,我真的很無助難過 │
│乙○○:拜託這陣子 │
│乙○○:先不要好不好 │
│A女:現在我好朋友要帶我去了 │
│乙○○:我可以先分擔你的生活費 │
│乙○○:但我真的不可以在卡案子拜託你 │
│乙○○:我一定會賠償你 │
│A女:我們先暫時這樣吧,我現在覺得很骯髒,很無助快崩│
│潰 │
├──────────────────────────┤
│A女:我第一次遇到像你這樣變態的人 │
│乙○○:拜託你(雙手合十拜託符號) │
│乙○○:我老實跟你說 │
│A女:? │
│乙○○:我身上原本有一條保護管束 │
│乙○○:可是我有被告第二次 │
│乙○○:我已經處在危險邊緣 │
│乙○○:所以我才拜託你先不要報警 │
│乙○○:再給我3個月 │
│乙○○:我自己會去自首我答應你 │
│A女:那不關我的事,你很自私,那你有想過我被你強姦當│
│下的感受? │
│乙○○:對不起我真的錯了 │
│乙○○:我真的喜歡你所以才控制不住自己 │
│乙○○:對不起 │
│乙○○:我不應該那麼自私的 │
└──────────────────────────┘
附表二:A女與戴○○於案發當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
│ 時間 │ 內容 │
├───────┼──────────────────┤
│8 月7 日04:18│A女:兄弟 │
├───────┼──────────────────┤
│8 月7 日04:18│A女:我被套路ㄌ…… │
├───────┼──────────────────┤
│8 月7 日08;39│戴○○:幹嘛 │
├───────┼──────────────────┤
│8 月7 日09:18│A女:如果我不要 別人強迫我 │
├───────┼──────────────────┤
│8 月7 日09:18│A女:是不是性侵 │
├───────┼──────────────────┤
│8 月7 日09:18│戴○○:有得逞? │
├───────┼──────────────────┤
│8 月7 日09:18│戴○○撥打電話給A女(通話時間11秒)│
├───────┼──────────────────┤
│8 月7 日14:59│戴○○:乖別想這麼多 │
├───────┼──────────────────┤
│8 月7 日14:59│戴○○:有我在 │
├───────┼──────────────────┤
│8 月7 日15:48│A女:剛驗完傷 │
├───────┼──────────────────┤
│8 月7 日15:48│戴○○:好 │
├───────┼──────────────────┤
│8 月7 日15:48│A女打給戴○○(通話時間2分4秒) │
├───────┼──────────────────┤
│8 月7 日19:00│A女:剛做完筆錄 │
├───────┼──────────────────┤
│8 月7 日19:00│戴○○:好 │
├───────┼──────────────────┤
│8 月7 日19:00│戴○○:乖 │
├───────┼──────────────────┤
│8 月7 日19:00│A女:心很累頭很痛 │
├───────┼──────────────────┤
│8 月7 日19:00│戴○○:先休息別多想 │
├───────┼──────────────────┤
│8 月7 日19:00│戴○○:有我在 │
├───────┼──────────────────┤
│8 月8 日00:33│A女:一直做惡夢 │
└───────┴──────────────────┘
附表三:A女與○鈞○於案發當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
│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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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08:20│A女:我問你喔 │
├────────┼──────────────────┤
│8/7 (三)08:20│A 女:是不是我不想 他逼迫我 就是性侵│
├────────┼──────────────────┤
│8/7 (三)08:21│鈞○:是阿 │
├────────┼──────────────────┤
│8/7 (三)08:21│鈞○:你被硬上? │
├────────┼──────────────────┤
│8/7 (三)08:21│A女:嗯嗯 │
├────────┼──────────────────┤
│8/7 (三)08:22│鈞○:真的假的…… │
├────────┼──────────────────┤
│8/7 (三)08:22│鈞○:有去驗傷嗎 │
├────────┼──────────────────┤
│8/7 (三)08:22│鈞○:是性侵沒錯 │
├────────┼──────────────────┤
│8/7 (三)08:22│A女:才剛發生的事 │
├────────┼──────────────────┤
│8/7 (三)08:22│鈞○:算是強暴 │
├────────┼──────────────────┤
│8/7 (三)08:22│鈞○:在哪? │
├────────┼──────────────────┤
│8/7 (三)08:22│A女:他跟我是臉書認識的 │
├────────┼──────────────────┤
│8/7 (三)08:22│A女:他找我見面 │
├────────┼──────────────────┤
│8/7 (三)08:22│鈞○:你們剛剛見面? │
├────────┼──────────────────┤
│8/7 (三)08:22│鈞○:在哪發生的事 │
├────────┼──────────────────┤
│8/7 (三)08:23│鈞○:時間地點 │
├────────┼──────────────────┤
│8/7 (三)08:23│鈞○:然後驗傷去報案 │
├────────┼──────────────────┤
│8/7 (三)08:39│A 女:後來才知道他是我之前同學的哥哥│
├────────┼──────────────────┤
│8/7 (三)08:39│鈞○:傻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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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08:39│A女:他說載我來他家找他妹 │
├────────┼──────────────────┤
│8/7 (三)08:39│A女:結果硬來 │
├────────┼──────────────────┤
│8/7 (三)08:39│鈞○:有戴嗎 │
├────────┼──────────────────┤
│8/7 (三)08:39│鈞○:你打人應該很痛 │
├────────┼──────────────────┤
│8/7 (三)08:40│A女:沒有啊 │
├────────┼──────────────────┤
│8/7 (三)08:40│鈞○:幾點~幾點發生的事 │
├────────┼──────────────────┤
│8/7 (三)08:40│A女:還內射= = │
├────────┼──────────────────┤
│8/7 (三)08:40│鈞○:傻眼ㄟ │
├────────┼──────────────────┤
│8/7 (三)08:40│鈞○:驗傷 │
├────────┼──────────────────┤
│8/7 (三)08:40│鈞○:報警 │
├────────┼──────────────────┤
│8/7 (三)08:40│鈞○:這算強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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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08:40│鈞○:你人在哪 │
├────────┼──────────────────┤
│8/7 (三)08:41│A女:現在要從他家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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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08:41│鈞○:去驗傷 │
├────────┼──────────────────┤
│8/7 (三)08:41│鈞○:報警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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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08:41│鈞○:這真的蠻超過 │
├────────┼──────────────────┤
│8/7 (三)08:41│鈞○:自己出來嗎還是? │
├────────┼──────────────────┤
│8/7 (三)08:42│鈞○:在忙? │
├────────┼──────────────────┤
│8/7 (三)08:42│A女:他載 │
├────────┼──────────────────┤
│8/7 (三)08:43│A女:剛剛出門前又來一次 │
├────────┼──────────────────┤
│8/7 (三)08:43│鈞○:不對啊~ │
├────────┼──────────────────┤
│8/7 (三)08:43│鈞○:這樣是強暴ㄟ │
├────────┼──────────────────┤
│8/7 (三)08:43│鈞○:你還給他載回去? │
├────────┼──────────────────┤
│8/7 (三)08:43│A女:我說我要坐計程車 │
├────────┼──────────────────┤
│8/7 (三)08:43│A女:他說要載我 │
├────────┼──────────────────┤
│8/7 (三)08:43│鈞○:不行啦 │
├────────┼──────────────────┤
│8/7 (三)08:43│鈞○:你要保護你自己 │
├────────┼──────────────────┤
│8/7 (三)08:45│鈞○:現在狀況,你想怎麼做 │
├────────┼──────────────────┤
│8/7 (三)08:45│鈞○:有點誇張過分 │
├────────┼──────────────────┤
│8/7 (三)08:45│A女:我不知道…… │
├────────┼──────────────────┤
│8/7 (三)11:40│鈞○:…… │
├────────┼──────────────────┤
│8/7 (三)11:40│鈞○:好喔 │
├────────┼──────────────────┤
│8/7 (三)11:41│A女:我要去警察局了 │
├────────┼──────────────────┤
│8/7 (三)11:42│鈞○:有驗傷嗎 │
├────────┼──────────────────┤
│8/7 (三)11:42│鈞○:加油 │
├────────┼──────────────────┤
│8/7 (三)11:42│鈞○:偶挺你 │
├────────┼──────────────────┤
│8/7 (三)11:42│鈞○:記得要去醫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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