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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王業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 年度侵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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