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侵附民,4,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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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女(警製代號0000-000000號,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女(警製代號0000-000000A號,地址詳卷) C男(警製代號0000-000000B號,地址詳卷)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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