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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000000甲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侵簡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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