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請求人 楊盛全(原名楊勝全)
代 理 人 嚴珮綺律師
上列被告聲請刑事補償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日所為之補償決定書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補償決定書之正本當事人名所載「楊勝全」,應更正為「楊盛全」。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補償決定書正本之當事人姓名「楊勝全」,應係「楊盛全」之誤繕,然此等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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