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興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威興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威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已於109年3月24日起執行該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助園字第1100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羈,足認被告於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原先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