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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秀彥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伍念慈
被 告 周進財
被 告 蔡佩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秀彥對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伍念慈、周進財、蔡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劉秀彥對被告吳明謀、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銘翔、何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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