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原附民,11,2020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秀彥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伍念慈
被 告 周進財
被 告 蔡佩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秀彥對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伍念慈、周進財、蔡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劉秀彥對被告吳明謀、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銘翔、何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