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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杜廷軒
法定代理人 王嘉毓
被 告 湯仕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杜廷軒對被告湯仕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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