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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林虹錦
附民被告 林春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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