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黃陳滿
黃嘉禾
被 告 周浩偉
周浩宇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