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原附民,3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彥璋
被 告 徐 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原易字第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徐捷上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以109 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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