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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朱世賢
被 告 吳瑞元
詹宇恩
陳孟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6 、14、15、18、22、24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104 、105 、106 、113 、11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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