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侯百姬
被 告 褚宗琳
游育霖
謝煜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