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朱建宇
告訴代理人 曾大殷
附民被告 顏春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原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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