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106,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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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零點陸陸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世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6 號、第247 號、第2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前含袋合計毛重0.67公克),經鑑驗後,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6 號、第247 號、第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驗前含袋合計毛重0.6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9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6681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1 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包裝袋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0.0019公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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