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109,2020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韻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韻珊(原名孫春娥)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淨重共0.3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粉末2 包(合計淨重0.32公克,驗餘淨重共0.31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卷第7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 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