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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83號、108 年度偵字第7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陸佰肆拾陸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淑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245號駁回再議確定。
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1 瓶,經送驗後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1 瓶(淨重646.88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3 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238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他字卷第19頁),足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含有大麻成分之「Nutiva Organic Hemp Oil 」1 瓶,外包裝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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