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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育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4641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文育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文育騰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上開扣案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民國107年6月5日刑鑑字第107004394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槍枝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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