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18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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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嗣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嗣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 把,經鑑驗認定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秦嗣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惟扣案之手指虎1 把,經鑑驗後,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8 月2 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6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在卷可稽,至此足認扣案之手指虎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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