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20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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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存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零點柒玖捌壹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及第二級毒品MDMA肆包(驗餘淨重拾伍點伍公克及及殘留微量MDMA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存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948、3545、3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合計0.8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 MA4包(含袋淨重合計17.38 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存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9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948、3545、3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結晶顆粒2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共0.8 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9公克,驗餘毛重共0.7981公克);

另扣案之MDMA4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均檢出MDMA成分(驗前淨重共17.38 公克,因鑑驗使用1.88公克,驗餘淨重共15.5公克)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30日刑鑑字第1080063326號鑑定書各1 份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在卷可稽,均堪認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及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4 只,因均各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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