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241,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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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木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驗餘毛重參點柒玖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送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該查扣之吸食器2 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該案所扣得之白色結晶3 包,經送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3.8 公克,因鑑驗使用0.0036公克,驗餘毛重3.7964公克)乙情,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堪認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雖無從證明同屬違禁物,惟係被告所有供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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