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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智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智允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7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有Pentylone 毒品咖啡包7 包,經送檢驗呈該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7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8 月10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0148 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7 只,以及微量之第三級毒品,均因沾附有該盛裝之第二級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重量 │檢出成分 │
├──┼───────┼──────────────┼─────────────────┤
│ 1 │咖啡包7 包(含│驗前總毛重78.38 公克,驗前總│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 │包裝袋7 只) │淨重約71.24 公克,因鑑驗取用│酮(Pentylone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
│ │ │1.26公克 │甲西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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