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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62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淡褐色細結晶1 包及透明結晶7 包,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 年1 月22日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81、165 、167 、169 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
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5417號)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3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以被告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該案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供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顯屬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證據,復經法院於另案判決中確認,並已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自非屬無附隨案件而得將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情,檢察官即不得就扣案毒品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一 │淡褐色細結晶│壹包(含袋毛重零│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含包裝袋壹│點玖公克、淨重零│甲基安非他│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楊梅分局108 年度│
│ │只)。 │點肆貳陸伍公克、│命陽性反應│室(報告編號:UL/2│安字第2029號扣押│
│ │ │因鑑驗取用零點零│。 │019/00000000,報告│物品清單編號1。 │
│ │ │零肆肆公克)。 │ │日期:2019/10/3 ,│ │
│ │ │ │ │檢體編號:108DH-49│ │
│ │ │ │ │4 )。 │ │
├──┼──────┼────────┤ ├─────────┤ │
│二 │透明結晶(含│柒包(含袋毛重共│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包裝袋柒只)│計柒點肆公克、總│ │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
│ │。 │淨重陸點貳捌肆陸│ │室(報告編號:UL/2│ │
│ │ │公克、因鑑驗取用│ │019/00000000,報告│ │
│ │ │零點零零貳柒公克│ │日期:2019/10/3 ,│ │
│ │ │)。 │ │檢體編號:108DH-49│ │
│ │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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